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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