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3日 来自:保康县行政审批局
索引号: 011199529/2026-0951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6-04-03
标题: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25-10-31 终止时间: 来源: 保康县行政审批局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的通知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要求,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省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牵头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明确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商务、能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企招标人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招标投标犯罪行为,严惩操纵招标投标市场的犯罪团伙。

四、招标投标监管活动存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职责交叉等情形的,其行政监管工作由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负责。

五、民航、通信等工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分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031日  


附件

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