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19-218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 | 公开日期: | 2019-12-31 |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保政办发〔2019〕2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8日
保康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康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规定,参照《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市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
第三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第五条 县公安局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全县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薪酬、装备等经费的预算保障和统筹管理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优抚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维护保养和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训养警犬;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审核案件;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保管武器、警械;
(六)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自觉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执勤,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采取由公安机关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除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数量按照实际需求核定外,对其他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数量按照不低于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数1:1的比例核定,定岗定员。
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由县公安局提出,经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公安局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县公安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并在完成招聘后30日内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开招聘条件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殊情况,可以适当简化有关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应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身心健康;
(五)国家、省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四)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资料档案,用于记录警务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表现、学习培训、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考勤、工作纪律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等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局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公安局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并与薪酬待遇挂钩。
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员、二级辅警员。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统一着装,持有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志、证件及装备等交归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可以将其辞退或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法违纪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保险优抚、服装装备、教育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待遇标准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薪酬构成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待遇标准应统一规范,具体标准参照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岗位职责和工作强度、职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监督。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本职岗位表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聘用(使用)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康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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