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9日 来自:保康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复〔2025〕30号

申请人:李XX,男,1964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206261964XXXXXXXX,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大街XX号XX房。

被申请人:保康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7月1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关于请求履行职责换发残疾人员证件的申请书》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履行换证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8年5月8日因公负伤被评为叁等甲级伤残,请责令被申请人依照民政部民函〔2004〕305号《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为申请人换发残疾人员证件。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为其换发残疾人员证件违法,无法律依据。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该申请事项必须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机关方能依照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并不意味着随意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未书面回复”就属违法。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换发残疾人员证件,因被申请人无相应行政管理职权,无法为其换发相应证件,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二、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455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伤残抚恤证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据此,被申请人无权核发该等证件。三、民政部民函〔2004〕305号《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载明换发新证人员的范围是: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于2019年12月16日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伤残抚恤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管理。随着新规的实施和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因公伤残抚恤”工作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综上所述,申请人2025年4月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换发残疾人员证件申请,因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相应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责。即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1985年至1997年在保康县财政局工作,系企业专管员岗位。1988年其因公受伤致残,保康县人事局评定其为叁等甲级残废等级,从1993年至1996年领发残废抚恤。1997年6月19日,申请人向保康县财政局递交《申请》,称其已联系好到襄樊市体改委股份制企业评审事务所上班,申请调出保康县财政局,根据此申请,保康县财政局自1997年7月停发其工资待遇及伤残抚恤金。2025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请求履行职责换发残疾人员证件的申请书》,以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换发证件,其对换证不知情为由,请求被申请人换证。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保机编〔2024〕39号《中共保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民政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将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定为办公室、人事股、财务审计股、社会救助股、区划地名股、社会事务股、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优抚对象定期补助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伤残情况。

2.《申请》《工资通知单》《关于提高李XX同志抚恤补助的通知》《关于李XX等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干部调动介绍信》《广州市芳村区人事局干部商调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于1997年申请调出工作单位,县财政局据此决定停发申请人工资待遇。

3.《行政履职答复书》《关于请求履行职责换发残疾人员证件的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换证申请。

4.保机编〔2024〕39号《中共保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民政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现有相关职能。

本机关认为:根据保机编〔2024〕39号《中共保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民政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含办公室、人事股、财务审计股、社会救助股、区划地名股、社会事务股、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其并无办理、换发伤残证件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换发《优抚对象定期补助证》于法无据,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也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