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复〔2025〕31号
申请人:李XX,男,1964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206261964XXXXXXXX,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均大街XX号XX房。
被申请人:保康县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郑XX,联合会理事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7月1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县残联关于李XX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重新答复;
2.协调伤残政策,落实申请人伤残补助。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职责、残疾人政策协调职责、核发残疾证书、培训残疾人职责、康复与教育残疾人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调保康县财政局发放申请人伤残补助金。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调伤残政策,落实申请伤残补助,无法律依据。2025年3月,县财政局组织法律顾问、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被申请人等单位召开论证会。经论证,一致认为:申请人要求补发伤残保健金一事的诉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1.2023年4月,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要求重返工作岗位、补发相关待遇问题,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关建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关于李XX同志信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2.2025年3月,被申请人参与了财政部门组织召开的论证会,讨论认为申请人的诉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1985年至1997年在保康县财政局工作,系企业专管员岗位。1988年其因公受伤致残,保康县人事局评定其为叁等甲级残废等级,从1993年至1996年领发残废抚恤。1997年6月19日,申请人向保康县财政局递交《申请》,称其已联系好到襄樊市体改委股份制企业评审事务所上班,申请调出保康县财政局,根据此申请,保康县财政局自1997年7月停发其工资待遇。2025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确认保康县财政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违法,并依法支付申请人伤残抚恤金199304.33元。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县残联关于李XX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称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诉求不属于被申请人业务范畴,咨询的伤残证件不属于被申请人制发,被申请人也未查询到申请人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服务平台》中办理过残疾人证的信息记录。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保机编〔2017〕29号《保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残疾人联合会设立内部机构的批复》和保机编〔2020〕44号《中共保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残联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将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定为组织联络部、康复与就业促进部、维权与群众宣传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优抚对象定期补助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伤残情况;
2.《申请》《工资通知单》《关于提高李XX同志抚恤补助的通知》《关于李XX等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干部调动介绍信》《广州市芳村区人事局干部商调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于1997年申请调出工作单位,县财政局据此决定停发申请人工资待遇;
3.《行政履职答复书》《履行职责申请书》《县残联关于李XX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关于李XX同志信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的履职情况;
4.保机编〔2017〕29号《保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残疾人联合会设立内部机构的批复》、保机编〔2020〕44号《中共保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残联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现有的相关职能。
本机关认为:根据保机编〔2017〕29号《保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残疾人联合会设立内部机构的批复》和保机编〔2020〕44号《中共保康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残联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被申请人内设机构为组织联络部、康复与就业促进部、维权与群众宣传部,其并无撤销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履职答复书》的职权,也无发放伤残抚恤金的职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县残联关于李XX履行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9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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