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复〔2025〕1号
申请人:湖北XXX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MAXXXXXXXX,住保康县店垭镇X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孙XX
被申请人:保康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6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依法重新审理该案并作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未建立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账”等9项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作出《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前整改完毕。申请人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经多次整改及复查,被申请人仍认为尚有4项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对申请人作出(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系店垭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新成立的企业,2023年10月4日才建成投产,目前尚在初创阶段,鉴于多方面因素,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经被申请人检查指导,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对大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对未整改到位的4项安全隐患也制定了详细的整改计划并积极实施,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故(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的实际整改情况。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幅度过重。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执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于被申请人认为未整改到位的4项安全隐患,申请人实际上也进行了反复整改,但仍未达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诺会尽力整改并尽快整改完毕。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幅度明显过重。同时,根据省、市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涉企执法活动中应当落实“首违不罚”制度,申请人是新成立企业,建成投产不到一年时间,自成立至今尚无任何违法情形。此次被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第一次发现申请人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也确实在积极整改。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首违不罚”的规定对申请人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幅度过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关于(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9项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当场作出(保)应急检记〔2024〕Z-54号《现场检查记录》和(保)应急责改〔2024〕Z-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对前述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申请人未按要求予以整改,其法定代表人孙XX当场表示所有安全隐患于2024年10月8日前整改到位,届时将申请复查验收销号。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申请人仍有4项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被申请人对复查情况作出(保)应急检记〔2024〕Z-76号《现场检查记录》,并于同日对申请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立案处理是基于申请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极度不重视,隐患不整改就会演变成事故,是对企业自身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被申请人通过执法手段督促申请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确保其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
二、关于(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幅度过重和“首违不罚”的问题。1.关于处罚幅度过重的问题。申请人多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安全隐患,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规定的处罚项。(保)应急责改〔2024〕Z-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时限到期后,被申请人多次督促申请人整改并进行复查,申请人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申请人的行为本应从重处罚,但被申请人在裁量时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孙XX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故不存在处罚幅度裁量过重的问题。2.关于“首违不罚”的问题。尽管申请人强调其系新成立企业,被申请人于2024年将其纳入监管后,执法人员带领专家会同店垭镇人民政府安办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和5月29日现场帮扶排查和整改指导,考虑到申请人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际状况,对检查发现的多项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均未立案处罚,对两次检查指出的安全隐患,申请人也未及时整改消除,故申请人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同时,“首违不罚”并非适用于所有首次违法情形,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修订)》等清单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19号),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在免处清单中,且申请人存在的安全隐患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若不及时整改,一旦引发安全事故,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保障安全生产秩序,不能仅以其为新成立企业就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幅度合理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未建立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账”等9项安全隐患,申请人在(保)应急检记〔2024〕Z-54号《现场检查记录》上确认签字,被申请人向其作出(保)应急责改〔2024〕Z-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对其中的8项问题于2024年9月5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对前述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于10月8日前整改到位。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复查发现申请人仍有4项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作出(保)应急检记〔2024〕Z-76号《现场检查记录》,并于当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期间询问了相关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保)应急告〔2024〕Z-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4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申辩陈述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其免于处罚。2024年11月4日,该案经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5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认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与事实不符,且不能适用首违不罚,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关于湖北XXXXXXX有限公司申辩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构成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安全生产基础档案未建立”等9项安全隐患,并作出(保)应急检记〔2024〕Z-22号《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结合企业实际编制,且未形成有效文本”等15项安全隐患,并作出(保)应急检记〔2024〕Z-33号《现场检查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保)应急检记〔2024〕Z-22号《现场检查记录》、(保)应急检记〔2024〕Z-33号《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4月16日、5月29日在申请人处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
2.(保)应急检记〔2024〕Z-54号《现场检查记录》、(保)应急责改〔2024〕Z-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8月22日在申请人处开展现场检查及责令申请人整改情况;
3.(保)应急检记〔2024〕Z-76号《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整改照片复印件7张,证明被申请人10月8日复查情况;
4.(保)应急立〔2024〕Z-13号《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
5.《询问笔录》复印件二份,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6.(保)应急告〔2024〕Z-13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申辩陈述书》《关于湖北XXXXXXX有限公司申辩的回复》和送达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以及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被申请人复核情况;
7.(保)应急处呈〔2024〕Z-13-1号《案件处理呈批表》、(保)应急处呈〔2024〕Z-13-2号《案件处理呈批表》、(保)应急事审〔2024〕Z-13-1号《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及《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案件办理程序;
8.(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应急回〔2024〕Z-13号《文书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监管职责,主体适格。
1.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第二款“……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且始终未整改到位,在被申请人责令整改期间,申请人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以其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量罚是否恰当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之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机关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违法行为状态持续的,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给予申请人两次整改宽限期,并通过检查指导督促帮助整改,申请人仍不能整改到位,且其此前已被多次指出存在同类安全隐患,符合从重处罚情形。但因申请人系初次被立案调查,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第二款“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和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已是从轻处罚,案涉处罚内容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的立案、调查询问、权利义务告知及文书送达均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故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应急罚〔2024〕Z—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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