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复不受字〔2025〕4号
申请人:方X,男,1991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051991XXXXX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XX村XX幢X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保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董X,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作出的《事故证明》,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收悉。
经审查,《事故证明》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作出的证明,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未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申请人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程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利,而非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1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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