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为在我县常住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市低收入人员。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共同居住。
3.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或者虽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二.申请县城区公租房应分类型满足下列条件:
(一)城关镇城镇低收入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是城关镇城镇户籍,在县城区常住,且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共同居住。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房产(包括预售的期房、已依法登记或未登记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宅及非住宅房屋)。
(二)县城区稳定就业人员(新就业、外来务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在县城区有固定职业,由单位在县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保2年以上(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新就业人员放宽为1年以上);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共同居住;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房产(包括预售的期房、已依法登记或未登记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宅及非住宅房屋);
我县常住户籍人员在襄阳市区有房产(期房或现房)或者在县域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有房产且价值较高的,视同县城区有房。非我县常住户籍的新就业大学生,在户籍地作为共有人与父母共有房产的,不影响在我县城区申报公租房。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一人申请的,收入标准上浮20%。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车辆、企业等大宗资产。
特殊规定:我县引进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我县重大项目工程或招商引资项目的核心工作人员,在县城区无住房的,不受财产、收入及社保缴纳限制。
申请材料
1.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复印件;
(2)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或者低保证、特困救助证明);
(3)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房租缴纳凭据等或者居住情况说明)。
2.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复印件;
(2)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房租缴纳凭据等或者居住情况说明);
(3)不同类型家庭分别提交的材料
①城关镇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或者低保证、特困救助证明)。
②县城区稳定就业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入职文件),社保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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