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 来自:保康县司法局

保康县司法局2022部门预算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2年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22年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2022年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三、2022年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四、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情况的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的说明

第三部分 2022年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其他相关情况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办国家、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市政府发给县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并受县政府委托提出、上报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报送备案及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县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全县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县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办申请县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理涉及县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县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科技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县依法治县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县司法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普法与依法治理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律师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政治处。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保康县司法局编办核定编制65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法援中心事业编8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事业编4人,公证处事业编3人),实际在编在职人数63人,退休30人,财政供养人员93人。内设8个股室,11个乡镇司法所,1个公证处,1个法律援助中心,1个人民调解指导中心,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局机关股室和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由财政全额保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公证处由财政差额保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正式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补助经费已纳入财政保障。是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保康县司法局2022年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22年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康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保康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上级一般转移支付拨款,上年结转、公证处经营性收入;支出包括:行政运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制建设等)。保康县司法局2022年预算总收入1321万元,总支出1321万元。对比2021减少352.52万元,主要原因是按预算口径奖励性津补贴未纳入当年预算。

二、2022年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2022年预算总收入1321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146万元(经费拨款1027万元,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107万元,非税收入12万元),占总收入的86.7%上年结余(转)175万元(财政拨款结余结转175万元),占总收入13.24%

三、2022年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年预算支出总额为13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10.11万元,占总支出的76.5%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性支出862.59万元,较上年减少253.73万元,减少22.72%,减少原因为按预算口径奖励性津补贴未纳入当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0.2万元,其中:办公费10万元,水电费6万元,邮电费3.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1.4万元,差旅费6万元,维修费1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1万元,公务接待费8.55万元,劳务费6万元,工会经费14.8万元,伙食费12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21.45万元。较上年增加34.85万元,增加3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32万元,较上年减少89.87万元,减少了92.4%,减少原因为按预算口径退休人员奖励津贴未纳入预算。项目支出310.89万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占总支出23.54%,包括商品服务支出230.69万元,机关资本性支出80.2万元。工资福利经费减少原因为按预算口径奖励性津补贴未纳入当年预算。个人家庭补助经费减少原因为退休人员年底奖未纳入本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增加原因为工会正常开展活动工会经费增加,伙食费纳入日常运行经费预算,人员车改补贴增加。

四、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22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为1321万元,占总收入的100%。其中:经费拨款1027万元;上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07万元;非税收入12万元;上年结转175万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额为13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10.11万元;项目支出310.89万元。202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比2021年财政拨款预算数增加29.48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招录人员增加政策范围内人员工资增加,日常运行经费增加。

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202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321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情况:2022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为1010.1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医保、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运行经费支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62.59万元、个人家庭7.3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40.2万元。此项支出比2021财政拨款预算数减少123.75万元,主要原因是奖励性津补贴未纳入当年预算。

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情况:2022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为310.89.万元,其中商品服务支出230.69万元,机关资本性支出80.2万元(主要用于政府采购装备购置等支出)。按功能分类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310.89万元(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建设、安置帮教等业务)。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总计15.7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8.55万元;公务用车费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此项支出2021年预算持平。

六、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预算政府采购金额为80.2万元,均为采购业务装备类80.2万元,对比上年减少12.3万元,减少原因为2021年预算购置基层所电脑,部分所已配置到位。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情况的说明

202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的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部分 保康县司法局2022年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司法局2022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为310.89万元,均为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包含商品服务支出230.69万元,机关资本性支出80.2万元(主要用于政府采购装备购置等支出)。按功能分类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公共法律服务、法制建设等业务)

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部门房屋及土地无变化,公务用车数量2无变化,业务装备及办公设备预算新增134,共计80.2万元。

  1. 重点项目绩效目标预算情况

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全覆盖。项目支出预算,系根据级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拨付文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工作重点和系统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的性质进行编制的。其中:

  1. 中央及省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为282万元(含上年结转资金175万元。其中:业务装备款80.2万元,办案业务经费201.8万元,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算参照往年度决算数据编制,实际分配数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下达的文件数据为准。

  2.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8.89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五)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六)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