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主要职能
(一)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工作和对刑满释放与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配合市局选拔、培养、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执法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实施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司法所工作。
(八)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保康县司法局编办核定编制58人(其中法援中心事业编4人),实际在编在职人数51人,退休27人,财政供养人员78人。内设8个股室,11个乡镇司法所,1个公证处,1个法律援助中心,8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局机关股室和11个司法所、1个法律援助中心由财政保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8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正式在职的养老保险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补助经费已纳入财政保障。是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保康县司法局2018年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8年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康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保康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包括:行政运行、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仲裁及其他。保康县司法局2018年预算总收入848.28万元,总支出848.28万元。对比2017年降低了133.7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上年结转资金及专项资金未纳入2018年预算,二是退休人员增多在职人员减少,退休人员工资纳入社保养老基金发放等原因导致预算收入减少。
二、2018年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2018年预算总收入848.28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38.28万元(经费拨款781.78万元,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51万元,非税收入5.5),占总收入的98.8%;其他收入(公证处公证费收入)10万元,占总收入的1.2%。
三、2018年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年预算支出总额为848.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1.2万元,占总支出的79%。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589.96万元,较上年增长111.9万元,增长了23.4%;商品服务支出71.96万元(含办公费5.2万元,水电费4万元,邮电费1.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6.46万元,差旅费2万元,维修费6万元,会议费1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劳务费2.8万元,工会经费6.7万元),较上年减少了21.18万元,降低了2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28万元,较上年减少176.06万元,降低了95%;项目支出177.08万元(基层司法业务51万元,律师公证管理10万元,仲裁6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10.08万元),占总支出21%,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0.0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61.5万元,机关资本性支出95.5万元。工资福利经费增长原因为调资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上线后人员经费增加;个人家庭补助经费减少原因为养老保险上线后退休人员工资转入社保基金发放,将原预算为个人家庭补助的住房公积金、住房物业补贴纳入了工资福利中核算;公用经费预算减少原因为单位人员经费缺口大,按预算口径先保人员支出再保公用支出,同时坚持厉行节约保单位运转。
四、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8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为838.28万元,占总收入的98.8%。其中:经费拨款781.78万元;上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51万元;非税收入5.5万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额为838.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1.2万元;项目支出167.08万元。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数比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减少116.91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在职人员减少,退休人员从22人增加为27人,退休人员工资转入社保基金发放,而年底所有人员的奖励性津补贴未全额预算等原因导致人员经费收支预算减少。
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838.28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情况:2018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为671.2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人员经费以及相关业务支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89.96万元、个人家庭9.2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71.96万元。此项支出比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减少68.77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退休人员增加,而退休人员工资转入社保基金发放,故经费预算收支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情况:2018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为167.0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0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51.5万元,机关资本性支出95.5万元(主要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及政府采购装备购置等支出)。按功能分类为基层司法业务51万元,仲裁6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10.08万元。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总计1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1万元;公务用车费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此项支出与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下降5%。下降原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陪客人数,公务用车实行充值油卡加油等。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预算政府采购金额为25.5万元,均为采购业务装备类25.5万元,对比上年减少原因为上年结转的业务装备资金未纳入当年预算。
第三部分 保康县司法局2018年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为177.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项目支出为167.08万元,包含工资福利支出20.0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51.5万元,机关资本性支出95.5万元(主要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及政府采购装备购置等支出)。按功能分类为基层司法业务51万元,仲裁6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10.08万元,律师公证管理1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五)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六)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保康县司法局
2018年1月25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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