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8日 作者:司法局 来自:本站原创

保康县司法局2017年预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工作和对刑满释放与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配合市局选拔、培养、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执法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实施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司法所工作。

(八)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保康县司法局编办核定编制58人(其中法援中心事业编4人),实际在编在职人数54人,退休22人,财政供养人员76人。内设8个股室,11个乡镇司法所,1个公证处,1个法律援助中心,8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局机关股室和11个司法所、1个法律援助中心由财政保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8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正式在职的养老保险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补助经费已纳入财政保障。是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保康县司法局2017年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7年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康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保康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上年结转资金;支出包括:行政运行、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仲裁及其他。保康县司法局2017年预算总收入982.03万元,总支出982.03万元。对比2016年增加了217.19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工资调标)增加,即将政策范围内的奖励性津补贴和增资工资、公务员养老金等纳入年初预算,故预算数相应增加。

二、2017年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总收入982.03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64.97万元(经费拨款815.97万元,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49万元),占总收入的88%;上年结余(转)资金117.06万元(财政拨款结余(转)90.22万元,其他结余(转)26.84万元),占总收入的12%。

三、2017年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年预算支出总额为982.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56.81万元,占总支出的77%。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478.06万元,较上年增长148.35万元,增长了45%;商品服务支出93.14万元(含办公费14.22万元,水电费7.2万元,邮电费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9.12万元,差旅费2万元,维修费1万元,会议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劳务费7万元,工会经费8.87万元,其他1万元),较上年增长1.38万元,增长了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5.34万元,较上年增长53.77,增长了41%;项目支出225.22万元(基层司法业务62万元,普法宣传6万元,法律援助15万元,仲裁11万元,社区矫正15.2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16.02万元),占总支出23%,包括商品服务支出38.3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86.9万元。人员经费增长原因为调资及新招录4名公务员和新调入两名人员的人员工资等。

四、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7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为955.19万元,占总收入的97%。其中:经费拨款815.97万元;上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49万元;上年财政拨款结余(转)90.22万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额为955.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9.97万元;项目支出215.22万元。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比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数增加19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及人员经费增加,即将政策范围内的奖励性津补贴和增资工资纳入年初预算,故预算数相应增加。

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955.19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情况:2017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为739.97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相关业务支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62.48万元、个人家庭185.34万元、商品服务支出92.15万元。此项支出比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数增加189.5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及人员经费增加,即将政策范围内的奖励性津补贴、公车改革交通补贴和增资工资纳入年初预算,故预算数相应增加。

2、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情况:2017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为215.22万元,其中商品服务支出38.3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76.9万元(主要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及政府采购装备购置等支出)。按功能分类为基层司法业务62万元,普法宣传6万元,法律援助15万元,仲裁11万元,社区矫正15.2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06.02万元。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总计2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费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此项支出与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下降,下降38%。下降原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陪客人数,公务用车实行充值油卡加油等。

六、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政府采购金额为82.58万元,其中:业务装备类28.18万元,新办公楼配套设施消防设施25万元,场地照明绿化及文化墙建设等15.2万元,电梯尾款14.2万元。

第三部分  保康县司法局2017年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7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为225.2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项目支出为215.22万元,包含商品服务支出38.3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76.9万元(主要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及政府采购装备购置等支出)。按功能分类为基层司法业务62万元,普法宣传6万元,法律援助15万元,仲裁11万元,社区矫正15.2万元,其他司法支出106.0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五)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六)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