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保自然资执处字[2025]第01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9日 来自: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件名称

XX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保自然资[2025]第011

行政处

罚当事

人基本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XX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3420626MA4CW275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XX

违法事实

XX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占用马良镇XX村集体土地新建冷水米加工厂。经现场勘测,该加工厂实际占地面积为270.0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2010年)》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XX专业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对处罚款4050.6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