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不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 件 名 称 | 保康县悦妍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保卫公不罚﹝2025﹞1号 | |
不 予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保康县悦妍美容店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626MADCDANE03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黄传香 | |
违 法 事 实 | 2025年7月9日,对该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从业人员史**不能出示该店供顾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04 |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保康县卫生健康局 | |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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