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1199529/2023-257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保康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公开日期: 2023-04-07
标题: 保康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保就组发〔202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保康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康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6日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才聚荆楚”工程,实现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对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四条企业全职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并按规定在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每人发放3.6万元就业生活补贴(均为税前,分3年,按月发放)。具有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比照全日制本(专)科生执行。

第五条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当地量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六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首次创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申报创业生活补贴,补贴一年一发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且在省内未享受过此项补贴的,给子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县首次创业并租赁场地的,继续3年给予每年5000元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第九条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项目,经评审可给予 2-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条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

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 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

第十一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子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十二条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获得市级创业集聚区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5万元补贴。

第十五条申报对象不得重复、多头申报人才政策补贴,优惠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返乡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返乡创业支持力度,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各类返乡人员更好就业创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返乡人员是指:(1)在外地就业、创业、就学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的保康户籍人员;(2)退役军人。

第三条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四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

第五条各类5年内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县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且在省内未享受过此项补贴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六条返乡人员在我县首次创办企业(含农村合作社),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项目,经评审可给予 2-2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返乡人员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2000元/人标准就业吸纳就业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2万元。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激励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就业创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 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残疾人;(6)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通过其它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上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子奖奖补。

第五条对在襄首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租赁场地进行创业的,连续3年给于每年5000元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第六条就业困难人员在襄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且在省内未享受过此项补贴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七条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

第八条脱贫人口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2000元/人标准就业吸纳就业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可在到县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人口跨省就业”支持方向额度内列支,不足部分统筹就业补助资金落实。对有组织到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外出务工交通补助过渡期内只能享受一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细则》《返乡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细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文件中所涉及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康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