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99529/2025-32646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11-20 | ||
| 标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
| 文号: | 襄政办函〔2025〕1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2025-07-28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 府令第3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 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 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43元/人 · 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6元/人 · 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686元/人 · 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 为1096元/人 · 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90元/人 · 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 准为1786元/人 · 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96元/人 · 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90元/人 · 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为3240元/人 · 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96元/人 · 月,照料 护理标准为2144元/人 · 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 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32元/人 · 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892元/人 · 月,照料护理标准为440元/人 · 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为1432元/人 · 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92元/人 · 月,照料护 理标准为540元/人 · 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为3036元/人 · 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92元/人 · 月,照料护 理标准为2144元/人 · 月。
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2倍确定为1686元/人 · 月。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2倍确定为1372元/人 · 月。
六、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786元/人 · 月。
(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858元/人 · 月。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2025年7月28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保康县市民之家服务咨询电话:0710-5998999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李广儒 负责人:余兴湶
保康县融媒体中心联系电话:0710-5818875
地址:保康县清溪路8号 邮编:441600
E-mail:bkzwgk@baokang.gov.cn
备案号:鄂ICP备19027950号 鄂公网安备42062602000051号
网站标识码:4206260007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