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99529/2021-01915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 发布机构: |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1-14 | ||
| 标题: |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 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 ||||
| 文号: | 保教发〔2020〕2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2020-07-06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
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县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为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补偿对象
1.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2017年应届毕业(申请第3 年补偿)、2018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2019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执行。
2.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及所属地)有正式编制的机关(包括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应届毕业生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至次年7月1日视同满一年。
3.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
二、学费补偿方式
1.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2.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3.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三、学费补偿申报时间
7月1日-7月20日(双休除外)
四、学费补偿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学生向保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和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县教育局办公楼201室)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经申请人亲笔签字、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审核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原件需随带核查);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需随带核查);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需随带核查);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缴款票据或就读院校缴费证明);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原件需随带核查);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2019年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要提交1-7项资料,2017、2018年毕业学生只需要提供第1项材料(为减少报送材料人员聚集,第二年、第三年申请表可以发送盖章扫描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高校毕业生在本系统内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宣传、就业信息、资格审查、申报资料等负责。
2.加大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学生人人知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政策宣传到2017、2018、2019年所有有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就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通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学生按时提交申请,配合做好申报材料的收集与审核,安排专人并提醒就业学生加入“保康县学费补偿工作群”,便于工作交流和下载资料。
3.强化监督管理。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关业务股室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学费补偿各项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材料初审并将申请、审核材料整理后作为档案留存,汇总填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学费补偿学生就业身份等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审核、筹措、发放等工作。工作中如有疑问,除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咨询外,请及时与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联系。
联系电话:07105816217(县教育局) 联系人:王玉华
07105816376(县财政局) 联系人:刘 畅
07105990083(县人社局) 联系人:张 玲
保康县学费补偿QQ工作群:813256516
附件: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 偿申请表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
附件: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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