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199529/2023-3032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1-09-20
标题: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1-09-20 终止时间: 来源: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局相关股室:

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3号、保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改革指导意见(一)的通知》保公管发〔2021〕4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原则

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决策原则,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采用评定分离办法公开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招标

招标文件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统一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查招标文件,并统筹协调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切实加强标后监督管理。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确定与项目相匹配的定标要素。定标要素应综合考虑制定,不得将某单一定标要素作为定标依据。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定标方法、定标要素、议事规则、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要求,是否进行定标前考察、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等,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评审。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以及其它有特殊情况的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合格制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评分制评审。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使用合格制或评分制评审。

四、评标

(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至5名合格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入实质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或等于10家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实质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10家时,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超过5家。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在保康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小于3日。公示结束后,无质疑投诉的,将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存在不符合招标公告明确规定的中标要求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候选人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五、定标前准备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交通运输局所属二级单位为招标人的,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班子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负责人、招标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可以外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招标人指定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定标的,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组建监督小组

招标人应当在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同时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对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提醒,定标监督小组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书面质询和调查,认为定标过程严重违反程序的,应当及时提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调查,报县政府决定参与定标人员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定标监督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定标监督报告。

定标监督小组由不少于三人(其中1人必须是招标人邀请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下列人员可以参加:

1.招标人集体研究指定的本单位职工代表;

2.招标人邀请的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人员;

3.招标人邀请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其他符合条件、具备履行监督职责能力的人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清标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等进行清标,清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对投标报价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清标工作,招标人一般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清标;对投标报价等未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有重点地进行清标。出具清标报告,由清标人员签字确认。清标报告只能陈述客观事实,不得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倾向中标候选人的内容,清标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2.错漏项分析;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

4.措施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

5.其他项目清单项目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不平衡报价分析;

7.暂列金额、暂估价正确性复核;

8.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

9.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定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清标过程中,应注意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区别并予以说明。

六、定标

(一)定标要素

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招标人的清标报告,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要素,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

1.企业实力:投标报价、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各类工程奖项)、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

2.企业信誉:诚信分值(市信用综合信息评价系统、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网站公布的企业诚信记录分值)、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的与工程相关的表彰表扬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红名单)、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3.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4.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择优方式无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候选人1-3年内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1.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3.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4.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

5.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二)定标办法

定标会前招标人应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定标规则、清标及考察情况等内容,相关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并说明理由,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或直接进行随机抽签,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N-1,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或直接进行随机抽签,直至选出中标人。

3.价格竞争法:对竞价有要求的项目,定标委员会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如最低投标价法、接近平均价法等定标。

4.其他适当的方法。

(三)定标要求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应当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题。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建立电子档案,并与其他定标资料、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一并永久存档备查。

七、监督管理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情况向交通运输局和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规则、清标报告、中标人名称、定标监督报告等。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保政办发〔2021〕3号、保公管发(2021)4号文件执行。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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