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99529/2026-17394 | 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6-07-03 | ||
| 标题: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保)罚〔2026〕4号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2026-07-01 | 终止时间: | 来源: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 |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保)罚〔2026〕4号
当事人:湖北汇阖源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MA49P1RL5R
法定代表人:袁XX
地址:保康县黄堡镇黄堡村六组
2026年5月22日,根据黄堡镇政府提供线索,我局对你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并委托湖北星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养殖场消纳地消纳废水取样检测。2026年5月28日《检测报告》显示,消纳地1号点废水中悬浮物8600mg/L、化学需氧量111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4340mg/L;消纳地2号点废水中悬浮物9320mg/L、化学需氧量132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4529mg/L。数值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水田作物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悬浮物浓度8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1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0mg/L”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2.2026年5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6年6月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及公司涉嫌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
4.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的规模及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
5.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防治污染环境,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事实;
6.湖北星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6年5月28日《检测报告》[XCT-2X(2605)【检】字22100号]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水田作物限值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事实;
7.2026年5月22日现场照片5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你公司养殖场消纳地处置养殖粪水、检测人员现场采样的基本情况;
8.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证明你公司租赁村民田地消纳养殖粪污的事实;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文书的地址和方式;
11.2026年6月1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保)责改〔2026〕2号)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告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2.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养殖场消纳地养殖粪水处理情况现场核查结果,以及调取你公司两年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形等综合考量的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保)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禁止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养殖废水,养殖废水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水田作物限值要求,不得消纳处理。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第5部分第3条“表118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裁量幅度为:常年存栏量900头;违法行为地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裁量后,经我局案情分析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贰佰柒拾元整(¥:2227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保康县农商行11楼)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非税收入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7月1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保康县市民之家服务咨询电话:0710-599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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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融媒体中心联系电话:0710-581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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