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保)罚〔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9日 来自: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
索引号: 011199529/2026-15382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 公开日期: 2026-06-09
标题: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保)罚〔2026〕3号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26-06-04 终止时间: 来源: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保)罚〔2026〕3号

当事人:保康县寺坪勤蒂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26MA4ENGGH78

经营者:张x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寺坪镇大畈村1组

2026年3月12日,我局对你养殖农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农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从化粪池溢出,经河沟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农场2026年3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家庭农场的主体资格;

2.2026年3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6年3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农场基本信息及农场涉嫌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

4.你农场2026年3月12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农场的规模及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

5.2026年3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你农场排污的基本情况;

6.2026年3月20日向你农场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农场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7.你农场2026年3月26日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情况汇报》一份、2026年4月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农场按要求整改完成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农场已确认我局向你农场送达文书的地址和方式。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保)罚告﹝2026﹞1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农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第5部分第3条“表118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裁量幅度为:常年存栏量不到3万羽;违法行为地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整(¥:200元)。

限你农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保康县农商行11楼)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缴纳罚款后,你农场应将非税收入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