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来自:保康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1199529/2024-09278 分类: 土地;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保康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4-04-11
标题: 保康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24-04-11 终止时间: 来源: 保康县人民政府



保康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因保康县清溪河一桥新建工程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已于2024411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保康县清溪河一桥新建工程范围内一桥头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清溪北路、南至清溪河大桥、西至楚文化公园、北至广电大楼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征迁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保康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保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及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及签约期限为3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按照《保康县清溪河一桥头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征收办公地点:融媒体中心八楼

八、监督举报电话:0710-5813445

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保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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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为保障保康县清溪河一桥新建工程顺利实施,拓展交通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保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保康县清溪河一桥新建工程范围内一桥头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保康县清溪河一桥新建工程

二、征收范围:东至清溪北路、南至清溪河大桥、西至楚文化公园、北至广电大楼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征迁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保康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保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及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及签约期限为30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按《保康县清溪河一桥头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保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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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清溪河一桥头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保康县清溪河一桥新建工程顺利实施,拓展交通空间,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清溪北路、南至清溪河大桥、西至楚文化公园、北至广电大楼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征迁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保康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保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保康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原则;

3.签约先腾房先选房并奖励原则。

五、禁止行为

本方案公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补偿安置方式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认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应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

1.实物还房。

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面积相近的还建房,还建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含本数)。

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不足以还建一套最小面积还建房的,相差面积在2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按还建房价格结算,超过2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最小面积还建房的,不享受此政策。

还建房在确定的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具体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进行评估,双方按评估价值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2.还建房地点。①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南关街片区;②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河西片区。本次征收鼓励河东居民到河西选房安置。

3.还建房标准。符合国家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框剪结构的毛坯高层。

4.还建房选择。以腾房确认单填写时间先后顺序在指定楼栋范围内选择还建房,具体方案由县项目指挥部和城关镇政府另行制定。

(三)评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或通过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以上方法无法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四)住房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较小,无力购置还建房的低收入家庭),可按程序申请一套公租房;承租期内的房租、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房屋价值补偿

(一)对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住宅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商业经营用房。按照被征收商业用房的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单位办公用房。按照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化补偿。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补偿

1.未登记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参照证件齐全的房屋予以认定、评估,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被认定为强制拆除的,可以按照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不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2.改变用途房屋

对住宅改为非住宅并拥有合法产权的一层临街经营性房屋,在201110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二年持续纳税的,据实进行认定、评估;对满足前述条件的其他住改非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增加补偿40%(位于一级区段)。

201110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评估。

(四)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计入货币补偿总额。

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

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500元标准计发,考虑购房装修、租房等因素,因需要二次搬迁,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2.非住宅房屋

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500元标准计发一次,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

临时安置过渡期内,住宅房屋按6个月补助(含装修期3个月),从腾房之日起计算,每户每月80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48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还建房超期未交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顺延。被征收人在接收还建房告知期内,不办理接收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前述标准及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还房时间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据实计算。

十、政策性补偿

1.误工补助费

对被征收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15天误工补助1200元。

2.装饰装修补助

征收人对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装饰装修工时及辅助用材补助。

十一、搬迁奖励政策

1.争先签约奖励。该奖励期限为30日,前10日为一个时段,完成签约的给予主体房屋评估价10%的奖励;第11日至20日为一个时段,完成签约的给予主体房屋评估价8%的奖励;后10日为一个时段,完成签约的给予主体房屋评估价5%的奖励;超过30日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30日争先签约奖励期限,自《保康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的,在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作为按时搬迁奖励。

3.物业服务费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主动搬迁的,依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下限以50平方米为基数,上限不超过14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户3年物业服务费。

十二、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河西还建房安置的,在其拟购还建房评估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300元。

2.被征收人享受还建房契税减免政策。还建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的,按规定办理,免交房屋契税;还建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的,仅缴纳超出面积部分契税;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项目指挥部出具。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携带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附属设施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经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应同时将被征收人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收回,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将钥匙交至指挥部征迁办公室,并填写腾房确认单。选择还建房安置的,发放选房顺序号。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4.征收已办理抵押权的房屋,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重新设定抵押方式或偿还债务。逾期未办理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抵押权人承担。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四、法律责任

1.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征迁工作专班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附则

1.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其还建房的《不动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2.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另行公布。


                                    保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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