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康县加强“审管联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199529/2023-22662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保康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公开日期: 2023-08-08
标题: 关于印发保康县加强“审管联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保职转组发〔2023〕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8-08 终止时间: 来源:


保职转组发20236号

关于印发保康县加强“审管联动”推进事中

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部门

《保康县加强“审管联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保康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202388           



保康县加强“审管联动”推进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衔接,提升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能力,扎实推进政府治理效能提升,倾力打造保康县营商环境品牌,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目标,推动政府监管闭环改革,完善审管联动系统建设,厘清审批、监管部门权责,推动审管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结合告知承诺、证照分离、信用监管等重点改革,谋划推进更多的审管联动全链条应用场景落地,建立健全权责清晰、高效协同、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的审管工作机制,探索打造审管联动保康特色模式

、主要任务

(一)梳理审管联动事项清单

1.保康县政务服务依申请和公共服务事项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监管事项为基础依托审管联动系统,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个事项梳理。审批部门要梳理与审批事项的业务办理项相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关联与审批事项的业务办理项相对应的监管事项子项,形成审批事项与监管事项一一对应的审管事项关联目录清单。

2.结合“证照分离”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一业一证市场准确承诺即入制”等改革工作,优先梳理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建立相应的审管联动事项目录清单审批部门要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并分类配置“材料延期”“材料核验”“事后核查”等告知承诺审批情形,对采用“事后核查”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要及时建立审管联动事项目录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健全审管联动协同机制

3.建立审管联动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以及审管联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加强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协同联动,促进其规范、高效实施行政许可。

4.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第一时间将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也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强制、征收、检查等监管信息推送给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结果和撤销行政许可建议反馈给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核实撤销理由,依法办理撤销,并录入诚信管理系统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形成审管良性互动。

5.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推行审管联动闭环模式

6.开展审批事前信用查询。审批部门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理审批业务,使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信用查询功能或社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核查办事主体的信用情况,据此决定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审批。

7.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于正常办理的审批事项,按照审管联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区分不同情形,强化审管衔接。对实行“材料延期”的,延期材料在承诺期限内按要求补交后,审批部门及时颁发许可证件,审批办件信息随即自动推送至襄阳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延期材料未限时补交的,在承诺期限截止前一天,系统自动向办事主体发送材料补交的提醒信息;逾期未补交的,审批部门可撤销审批办理,并将办事主体的失信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实行“材料核验”的,强化证照数据线上共享,通过电子证照的信息调用或结果核验等方式,实现审批减材料、免提交。对实行“事后核查”的,监管部门要与审批部门紧密衔接,对办事主体的履诺情况加强事后监管。

8.即时推送审批办件信息。审批业务办结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自动将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告知承诺内容等审批档案信息推送到襄阳市“互联网+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监管任务。监管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襄阳“互联网+监管”平台,查看相关审批业务信息,主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监管结果进行反馈

9.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收到监管任务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计划要求,使用襄阳“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监管工作,并在完成监管工作后当天24:00前,将监管结果信息在监管工作平台进行反馈。对采取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进行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监管部门通过襄阳“互联网+监管”平台或政务OA平台等信息渠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管结果信息推送至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申请人的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为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四)强化审管联动信息支撑

10.强化审管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审批、监管、信用等业务信息共享,打通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社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等平台数据链路,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数据服务质量,实现审批、监管服务事项“一处填报、全网共享”。

11.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建设证照材料数据库,对市场主体相关的身份类、资格类、财产类、权益类、信用类、社会关系类等证照材料供审批、监管部门查阅调用,在证照材料有效期内不需反复提交或上传。保障证照材料的规范性、一致性,提升审批、监管的业务处理能力,进一步减轻企业群众准备办事材料的负担。

12.强化信用信息辅助应用。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业务时根据办事主体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审批办理方式。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信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合理降低抽查频次、免于抽查、非现场检查等形式提高监管效率;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加强“审管联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委编办、司法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审批、监管相关职责争议。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细化实施举措,协同高效推动任务落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深化推进审管联动闭环管理工作。

务求工作实效。围绕审管联动目录清单全面、精准关联,告知承诺分类审批、审管信息即时交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审管联动重点环节,强化审批、监管工作平台协同,强化信用数据支撑,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推进中的特色亮点案例,形成更多创新成果

强化责任监督。加强对审管联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审批和监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影响营商环境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形进行跟踪督查问责。

附件:1.保康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试行)

2.保康县“审管联动”事项清单 


附件1

保康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行政审批事项及编制人员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保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康县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有序衔接。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省、襄阳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帮代办”。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实施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审批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审批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或法律文书载明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对涉及安全生产、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依法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运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提升监管成效。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协同办公平台(OA)、襄阳市审管联动系统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推送机制。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主动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法律文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许可日期、有效期、许可内容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条建立监管信息推送机制。

(一)监管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审批决定信息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推送与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

(二)监管部门应当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充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于审批要件材料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商请函,相关部门及时派员会审并决定。

审批事项涉及现场踏勘、技术评估、检验检测、听证等,由行政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审查过程记录,及时提出审查建议,出具书面意见、报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勘验意见等信息实施审批。对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必要时,行政审批部门可派员参与。

审批事项需要专家评估评审方式审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工作实际,组织、聘请专家联合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费由牵头部门向县财政报告据实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监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由审批转为备案、由行政许可转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调整公布。调整后的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

对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职责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业务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对接使用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负责业务系统更新维护,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组织行政审批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和会议等。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分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实施,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函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了解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襄阳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襄阳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