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3-22609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
发布机构: | 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 公开日期: | 2023-08-08 | ||
标题: | 关于印发保康县深化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保职转组发〔2023〕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3-08-08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保职转组发〔2023〕5号
关于印发保康县深化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
和容缺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部门:
《保康县深化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保康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2023年8月8日
保康县深化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
容缺受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全力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和各市场主体的办事需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改革,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保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等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减少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缺陷引起的重复往返现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主要内容
(一)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同时愿意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提前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办理方式。
容缺办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并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要件,行政机关先予办理的政务服务活动。
(二)基本原则
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应坚持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总体原则,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三)适用条件
适用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后,申请人不愿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
(四)适用范围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将企业和群众办理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改革范围。
(五)工作流程
1.部门预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首先通过信用系统对申请人个人信用进行预审,在信用审核通过且所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所提交的次要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瑕疵,需补正或撤换的,判定是否可容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信用审核不通过,则不可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2.申请承诺。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告知承诺、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一式二份)。委托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诺的基本事实;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承诺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期限;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同意将《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3.部门告知。申请人提交《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容缺受理,发放《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告知书》(一式二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且及时在政府官方网站公示《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
4.受理审批。对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办理。
5.材料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以送达政务服务部门的时间为准。申请人承诺补正材料的补正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补正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予以延期。申请人承诺时限临近届满未补齐补正材料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提醒;超过承诺时限仍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对该业务退件办结处理,并2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在6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申请人因不履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业务办结。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补齐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7.联动监管。审批部门同步将有关信息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四、工作任务
(一)梳理事项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7月20日〕
(二)编制规范文本。各部门要编制标准清晰、条理规范、浅显易懂的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规范文本,可直接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告知书、承诺书及终止办理通知书格式文本,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的,可使用本方案提供的格式文本。各部门确定的事项清单、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书、承诺书、终止办理通知书等要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对外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8月20日〕
(三)推行审管联动。各部门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理审批业务,使用“信用查询”功能,核查办事主体的信用情况,据此决定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审批。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区分不同情形,强化审管衔接,业务办结后,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强化失信惩戒。各部门要依法科学界定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和践诺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联合惩戒,构建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现宽进严管、失信惩戒、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改革,是提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认真落实,全力推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推进政务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改革;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梳理;县司法局负责相关制度、文本内容的审定及法治保障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信用监管,建立对纳入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事项行政相对人的批前信用评估筛查和信用信息共享、失信信用惩戒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和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三)营造改革氛围。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灵活采取大厅公告、窗口提示等方式,就改革内容向企业和群众进行政策宣讲,引导企业和群众选择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办理业务。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推进成果,积极吸引社会关注,正确引导公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鼓励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标准化规范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保康县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保康县推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3.《“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告知书》《“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格式文本
4.《保康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试行)《保康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附件3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
:
本申请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申请办理事项,因缺少(填写缺少的办理材料),特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1.本申请人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2.本申请人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申请人提交的审批事项办理材料及所填写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4.对于尚未提供需要补正的材料,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4)
(5)
......
5.未按承诺补正的,主动接受审批、监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应诚信惩戒、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已开工项目需立即停工。
6.如有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本申请人全权承担;
7.本申请人在承诺期内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8.上述承诺是由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告知书
:
您向 楼 号窗口提出的 申请,有以下条件需符合标准或以下非必要性材料缺少、存在缺陷:
1、
2、
3、
4、
5、
根据《保康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工作制度》,在您出具《“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承诺书》后,本窗口可先予受理,并在您符合条件或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可通过EMS邮寄到付、电子邮件以及窗口认可的其他方式),于承诺时限内办理。如到期未收到补正材料,窗口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特此告知。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终止办理
通知书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 服务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因 ,按照《保康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工作制度》,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
特此通知。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康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按照“把住底线,快速审批,批后严管,信用惩戒”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实施审批后核查的方式。
第三条 告知承诺事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和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行告知承诺的,直接纳入全县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补救,风险可控的,经行政审批部门研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县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研究提出建议,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县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第四条 告知承诺书文本制作。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具体审批条件,提供事项核查标准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告知承诺书文本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相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实施现场核查标准;
(六)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申请人现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根据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承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要求,向行政审批部门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一并纳入审批材料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承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允许申请人撤回承诺申请;法定代表人或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申请人须重新作出承诺。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审批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0天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在信用修复之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机制。
第十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未达到审批条件、标准、要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承诺视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因不实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承诺主体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免除行政审批部门及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告知承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行政审批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 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意见规定开展事后核查的;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事前告知、容缺受理的工作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受理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容缺后补的材料、时限,并同时将材料流转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不影响行政审批的非关键性材料为可容缺受理材料,包括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其他不影响审批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仅欠缺非关键性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受理窗口先予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关键材料不齐全的,综合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提交、现场提取、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审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审批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十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在对外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终止办理。相关审批部门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办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原件经综合受理窗口退回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能按期补齐申请材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保康县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ls附件:
附件2:保康县推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ls附件:
附件3:《“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告知书》《“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格式文本.docx附件:
附件4:《保康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试行)《保康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docx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保康县市民之家服务咨询电话:0710-599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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