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3-224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22 | ||
标题: | 保康县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3-08-22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保康县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和行为,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所需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涉铁工程和可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不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内。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保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购买主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资金测算、预算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出施工图审查申请,上传相关资料,并按保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选择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从承接主体名单中除名,三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承接主体。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服务应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费用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费用(财政资金已安排施工图审查费用的除外);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首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重新审查的审查费用。
因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因建设单位原因中断首次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的首次施工图审查费以及再次报审时的审查费用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后,应及时组织原勘察设计企业落实审查意见,对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修改资料的,视为建设单位自动中断此次施工图审查,承接主体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费用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于经查实除名的承接主体,除名时正在审查的项目,按正常流程完成施工图审查;除名前已审查完成的项目和除名时已经承接并在除名后完成的项目,按正常程序进行项目结算,并做好项目后期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保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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