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2-23295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8-31 | ||
标题: | 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保工改组办发〔2022〕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2-08-30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保工改组办发〔2022〕4号
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直各部门、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同意印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通知,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襄阳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33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印发我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成果为基础,在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达到“净地”标准,形成“标准地”基础上,对新增工业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推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制,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工业项目建设审批效率。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我县县域内开发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少于1宗。
2023年,我县县域内开发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三、审批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县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聘请具备资质单位,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性统一评价。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可,对符合该区域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拟入驻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对应的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单位)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拟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制订控制性指标。县政府负责项目引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服务项目建设,制订“3+X”控制性指标体系,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予以约定。“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其他工业园区和产业功能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二)土地出让阶段
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相关规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
3.《“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承诺书。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前移,“拿地即开工”阶段
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同步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同步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前所有审查事项。具体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天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企业提供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建筑方案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企业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和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等工作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阶段
1.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区域性统一评价和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或者单体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指标未达标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达产复核。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科经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二)建立“项目秘书”全程跟踪服务制度。企业可自行办理或委托“项目秘书”全程无偿“帮代办”项目开工前行政审批相关服务事项。“项目秘书”由各招商单位指定专人。“项目秘书”要与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项目基本谈妥后,“项目秘书”及时介入,负责前期提供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提醒企业委托技术单位按规范同步做好符合报审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对接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不动产权登记,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住建部门牵头项目竣工验收;科经部门牵头项目达产复核,参与竣工验收;商务(招商)部门牵头对招商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参与达产复核;生态环境部门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应急管理部门参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四)严格检查督办。县政府将“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季度通报、年中评价、年终考核”工作机制,建立奖惩、激励措施,确保完成改革试点目标。
(五)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各部门要以企业获得感为目的,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试点,鼓励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改革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特别是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产生的工作过失,实行合理“容错”,真正为担当者担当,解决干部后顾之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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