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199529/2021-19450 主题分类: 财政;土地
发布机构: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9-01
标题: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保政办发[2020]1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0-09-01 终止时间: 来源: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保政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城乡建设用地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落实。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5日     



保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交易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农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农村宅基地腾退复垦,以及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经验收合格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可用于省内或跨省交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资金:是指我县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行为后所取得的交易价款(不包括县委县政府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对接交易部分)。

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资金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部分,按照保政办发[2018]25号文件规定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它土地出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并依据相应的文件规定提取相应的专项资金后,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交易收益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建设用地复垦、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新增耕地产生的支出,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管理的相关支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支出等。

(二)围绕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支出;以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和推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等。

(三)经县政府批准用于土地项目方面的其他支出。

(四)资金用于对项目投资方的补助奖励。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参与项目建设,多渠道落实耕地补充任务。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交易收益资金管理流程

(一)资金汇缴

指标转让合同签订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督促指标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将指标转让所取得出让收益及时划转到县财政专户,同时县财政将划转的交易资金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二)资金拨付

对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支出,资金拨入县财政指定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账户,按照“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对各乡镇相关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名称与进度,提交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拨付;对其他用于土地项目方面的支出按照支出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形成的指标收益全部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支付项目投资主体的建设成本和投资报酬,资金来源为项目实现的指标交易收益。结余资金由县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全县乡村振兴以及巩固脱贫成果工作。项目投资主体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协议引进、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明确。

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计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扶贫等部门,编制年度收益资金预算,做好年终的资金决算工作。

(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对交易收益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专项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