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来自: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单位: 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05-11
来源: 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关于《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本县实际,对《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1.修订背景《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8〕70号)已于2023年底失效2019年7月正式施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2021年襄阳市出台《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等规定各级政府对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管理体系,解决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若干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办法》进行修订。

2.修订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等规定,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北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等。

3.修订思路。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全面贯彻上级政策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投融资体制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将《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确《办法》,并细化成具体措施,确保文件修订与上级改革相统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实现投资管理更加规范高效。针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和管理漏洞,坚持“放、减、管、堵”相结合,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有助于项目高效推进。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增强《办法》可操作性。在征求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办法》既全面贯彻上级政策,也能较好切合我县实际。

4.修订流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以《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参考依据,县发改局起草了《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通过OA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3月11日3月26日县政府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吸收财政、行政审批、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司法等部门意见建议后,县发改局对《办法》再次进行完善优化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比2018年出台的《办法》,本《办法》总体架构进行了优化,对《政府投资条例》每一条进行回应和细化。原《办法》5章45条,新《办法》8章68条。其中,将原《办法》的“项目前期管理”章节细分为“投资决策、年度计划”两个章节,将原《办法》的“项目建设管理”章节细分为“项目实施、工程变更、概算管理”三个章节。同时,对原《办法》大部分条款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细化、补充和调整。现将主要修改内容汇报如下:

1.总则。包含“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投向方式、资金保障、立项形式、基本原则、项目时间、部门分工、线上审批、命名规定、工艺更新”等11条。其中:第二条明确了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对项目立项形式进行了界定,并加大了“减”的力度,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环节,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将项目建议书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发改、财政等综合职能部门,住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职责,防止推诿扯皮第十一条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并依法在招投标环节提出了可适当加分的落地措施。

2.投资决策。包含“项目储备、前期启动、新增立项、前期经费、审批要求、审批简化、应急审批、选址依据、可研编制、招标核准、可研前置、可研批复、规划土地、初设编制、概算控制、初设批复、施工设计、预算控制、总包条件、总包招标、总包价格”等22条。其中:第十三至十五条对前期启动的条件和要求、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第十七至十八条提出了简化审批的规定,特别是第十八条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下且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信息化项目和村庄项目等三类项目的审批简化程序进行了细化第十九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应急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可以先处置后审查完善手续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对投资概算和装修标准提出了精简节约的原则性意见,并明确概算子项要细化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各子项费用之间未经批准不得调剂使用,确需调剂的应严格履行工程变更手续,从根本上对超概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第二十九至三十条对预算控制进行了从严管理,明确不在概算控制范围内的预算不予评审,财政部门应层层审核把关,加强预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坚决防止项目单位层层突破或恶意甩项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根据国家、省工程总承包最新规定,明确总承包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再进行总承包招标,堵住了之前可研批复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即可招标的口子同时,在第三十三条对总承包合同总价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即项目实际合同总价应按照预算评定价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确定。

3.年度计划。包含“计划内容、纳入条件、编制程序、计划调增、资金拨付”等5条。该章节与原《办法》相比变化不大,只针对《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要求做了补充性规定。

4.项目实施。包含“合同执行、支付管理、超概支付、竣工验收、安全责任、绩效评价”等6条。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变更合同审结前工程费用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原主合同支付比例;若因价格涨幅、政策性调价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则超概算部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暂不调价和支付,应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范畴。

5.工程变更。包含“变更原则、变更分工、变更论证、变更要件、变更审批、预算变更、变更采购、应急变更”等8条。工程变更是项目管理中灵活空间最大的环节,不仅是超概的主要因素,还存在较大廉政风险。其中:第四十条明确了变更的原则、违规责任和核心关注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的,由擅自决定的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第四十条明确了项目开工前变更由县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批复;项目开工后变更按照本章第四十至五十条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本着既充分放权行业主管部门,又加强管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在原来基础上加强了发改部门的审核责任。同时,鉴于之前变更区间设置过大,不符合项目单项工程的实际管理需求,此次参照襄阳市做法将设定的区间进行了从紧管理。第五十条明确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情况下补办变更审批手续要求。

6.概算管理。包含“概算分工、调整条件、调整原则、调整要件、调整评估、超概惩戒、超预管理”等7条。其中:第五十条明确了项目主要参管、参建单位的概算管理职责。第五十条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且项目竣工后启动调概申请,防止出现二次调概。第五十条明确了对项目单位、中介机构超概的惩戒措施。第五十九条明确了超合同总价、超预算项目可参照超概算项目进行管理,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

7.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包含“进展监督、共享公开、监管责任、业主责任、参建责任、存档责任、安全责任”等7条。主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参照襄阳市的经验和做法,分别对监管部门、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8.附则。包含“解释部门、执行日期”等2条。


关联政策: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