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
来源: | 保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词: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894号)的要求,需要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故我县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需制定公布。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指导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装饰装修指导标准》、《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共五部分,明确了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地上附属物和地上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集体土地上工业厂房附属物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对于由政府投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相关附着物,如果是国家重点项目应对村集体予以补偿,如果以县政府名义征收所涉项目不予补偿。
(三)对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户可给予奖励。
(四)地上菜(花、果、茶、药、竹)园、大棚、藕(鱼)塘及田间房(畜、禽舍)等各类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建抢种的不予补偿。
(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辅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未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不予补偿。按国家政策规定不用办理的除外。
(六)田间大棚周边及葡萄林内水泥桩,采取评估方式定价。
(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已确认为违建的、违法占地的不予补偿。
(八)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九)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以补偿。
(十)枇杷、石榴、银杏等观果类树木按园林观赏树木补偿标准计。
(十一)树木胸径指苗木自然地面至1.30米高处树干直径,不足1.30米按0.60米高处直径计算。地径指苗木自然地面至0.20米高处树干直径。
(十二)园林观赏苗木补偿以移植补偿为主,补偿后苗木归合法的产权人或投资人处分。超大名贵树木移植补偿费可由征迁双方参照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十三)移植补偿包含苗木起挖、包扎、转迁、重栽、养护及损失等费用。若征迁期限在非适宜移植期内(5月至10月),可按标准价的20%-30%给予增加补偿。
(十四)达不成协议的,由被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其他说明
(一)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进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二)本指导标准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
(三)本指导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指导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2024年4月1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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