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保康县乡村振兴局、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康县农业农村局、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康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扩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199529/2024-1406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优抚安置;土地
发布机构: 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保康县乡村振兴局、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康县农业农村局、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01-11
标题: 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保康县乡村振兴局、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康县农业农村局、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康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扩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保发改函〔2024〕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4-01-11 终止时间: 2026-01-10 来源:

关于印发《保康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

扩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函202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保康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扩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        保康县乡村振兴局

保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康县农业农村局

保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1             



保康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扩建

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省发改委等19个厅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转发统筹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内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政策指引(第56期)的通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有力有序保障过渡期内搬迁家庭人口自然增长导致的新增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易地搬迁安置住房改扩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扩建,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易地扶贫搬迁户自筹资金在原有安置房基础上采取改建、加层、扩大用地面积等方式建设其所属安置房的行为。

第三条  具备改扩建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安置住房,鼓励易地搬迁家庭购买商品房,易地搬迁安置房不认定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支持搬迁家庭以优惠价格租赁、购买集中安置区剩余住房,合理处置已销户搬迁家庭空置房,调剂解决增人增房问题。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住房的改扩建或处置、调剂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扩建,必须依法审批。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改扩建条件

第五条 改扩建安置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易地搬迁户搬迁后人口自然增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二)易地搬迁户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且旧房全部拆除,改扩建住房以后不新增债务;

(三)房屋原设计单位、有设计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加层扩建书面意见,或住建部门、乡镇政府统一出具的改扩建图纸等书面文件;

(四)易地搬迁户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村委会审核同意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村委会审核。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扩建条件的搬迁户,以户为单位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安置房改扩建书面申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对搬迁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扩建住房是否符合条件和其家庭负担情况、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确保搬迁户不因改扩建住房而返贫。审核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改扩建方式、占用土地类型(耕地、基本农田、空闲地、林地、园地)、新增建房面积、建筑楼层、建筑风貌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乡(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主要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条件、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大额举债等情况以及占用土地类型、建筑规划布局、地质条件、面积标准、楼层、建筑风貌、建筑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的审批建议,对安置房改扩建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同意改扩建住房,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政府应将审批情况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第七条 设计和建筑风貌监管

按照“以人为本、自然和谐、宜居宜业”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改扩建安置房的监管。

易地扶贫搬迁户使用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与原建筑风貌保持一致,且方便日常生产生活。

设计规模:属于加层的,建筑总层数控制在2层;需要新增宅基地面积的,其住房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法定限额标准,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施工监管

(一)“三到场”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户改扩建安置房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申请审查到场、审批后开工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安全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应严格论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质条件、建筑结构安全进行鉴定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村庄规划(含村庄风貌)要求的前提下,严格限制层数、层高,不得超过规划审批限额。施工中,对建房安全和质量全程监督,必须符合建筑规划布局、地质条件、面积标准、楼层、建筑风貌等要求,严禁超出批准宅基地用地范围建房。

(二)质量安全管理。易地扶贫搬迁户改扩建住房必须依法审批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或个体工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验收监管。易地扶贫搬迁户改扩建住房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验收,实地检查搬迁户是否按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范围使用宅基地,是否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楼层、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图施工,居住是否安全可靠。改扩建安置房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验收后,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需求要实行动态管理监测。以2019年5月全省最终锁定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为基准,对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全面排查,摸清城镇、农村搬迁安置人口家庭规模、成员结构、现有住房面积和结构、新增需求原因和面积、收入等,建立工作台账并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出售、置换或转让。搬迁户安置房及改扩建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搬迁户私自抵押、出售或转让安置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房出租。搬迁户的安置房和改扩建住房确需对外出租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许可后方可出租。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1日施行。本办法中涉及的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联解读: 关于《保康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改扩建 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