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4-1196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4-03-20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保政发【2024】1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4-04-01 | 终止时间: | 2027-03-31 | 来源: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为规范全县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公布本指导标准。
一、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进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
二、本指导标准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
三、本指导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装饰装修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3.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 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5.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 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docx
附件2 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装饰装修征收补偿指导标准.docx
附件3 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docx
附件4 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docx
附件5 保康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树木花卉征收补偿指导标准.docx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保康县市民之家服务咨询电话:0710-5998999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李广儒 负责人:余兴湶
保康县融媒体中心联系电话:0710-581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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