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199529/2024-04370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1-14
标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号: 保政办发〔2024〕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4-01-14 终止时间: 来源:

保政办发〔2024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保康县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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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残联发〔2019〕17号)《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襄政办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具有保康县户籍、在劳动年龄内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以及招用符合上述条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不低于本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合同期内按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用人单位相关补贴。

扶持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  带动就业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安置其他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创业残疾人最多不超过3年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电商设备补贴。对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创业(不含微商),经实名认证的网店正常运营半年以上,凭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评价信息截图,给予3000元一次性的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贴。

第六条  规模种养扶持补贴。对残疾人本人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年经入在3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七条  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对在保康县创业并取得合法证照的保康县残疾人需租赁场地的,在经营期限内给予残疾人不超过3年的经营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租赁场地费的50%,且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新录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给予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

鼓励残疾人参加驾驶员培训,对当年度取得驾驶证照的残疾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鼓励盲人、聋哑人等类别的残疾人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凡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实际往返交通费用给予报销。

鼓励残疾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培训,对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给予2000元/人(需提供培训机构发票)的培训费用补贴。

第九条  超额安残补贴。分散按比例安残单位招用残疾人超过职工总人数1.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集中安残单位(包括盲人按摩机构)招用残疾人达到10人以上且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

第十条  特殊设备设施补贴。招用残疾人达10人以上(含 10人)的用人单位或符合标准的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服务机构,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特殊设备、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给予用人单位特殊设备购置费、设施改造费6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新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

新创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应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统一宣传标识等,对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创建补贴。补贴标准为:独立用房面积50至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10人给予2万元补贴;100至1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 20 人给予4万元补贴;200至2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30人给予8万元补贴;300平方米以上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50人给予12万元补贴。

对符合标准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给予运行补助,用于支持机构正常开展辅助性就业活动。按照辅助支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

第十  企业支持辅助就业项目补贴。鼓励支持企业与辅助性就业机构、“阳光家园”机构或者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给残疾人加工制作,并给予残疾人劳动报酬。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阳光家园”机构或者就业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工序和就业项目的企业,根据提供项目和为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情况,每年给予1-2万元项目补贴。

第十  就业创业受表彰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服务示范基地、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基地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金额分别为市级3万元、省级5万元、国家级10万元。

对获市级、省级、国家级残疾人自主创业表彰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市级1万元、省级2万元、国家级3万元。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 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突出贡献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典型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  级品牌基地扶持。残疾人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种养殖基地吸纳不少于8名残疾人就业、创办企业吸纳不少于12名残疾人就业,并且愿意按照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基地规范化管理的,由市残联认定为保康县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基地,分别扶持资金3万元、5万元。达到省级品牌基地标准的,积极推荐申报,由省残联评定另行扶持。

第十  上述扶持项目中,同时符合多个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行个人或单位(机构)自愿申请,由所在社区(村)或单位受理并向乡镇申报。

第十  乡镇对申请人申报的事项进行真实性、政策标准需提供的材料等初审后报残联审定。

第十  残联每年6月起,每月底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政策适用、补助标准、程序规范、材料完整等全面审核审定,并向财政局申报补助资金,由财政局从专项预算中落实资金直达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机构)。

管理与监督

十九  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从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十残联负责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财政局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及时拨付资金。

二十一  残联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批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有效期为2年,由保康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就业。

支持性就业服务,是指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就业困难,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辅导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就业支持,帮助残疾人实现按比例就业的一种就业服务模式。

“阳光家园”,是指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

分散按比例安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集中安残,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品牌基地,是指保康县内残疾人创办的,独资或控股,

以及非残疾人创办的且安置残疾人较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业绩好,且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创业帮扶的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种养殖基地。


关联解读: 关于《保康县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