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3-39911 | 主题分类: | 工商;其他;国内贸易(含供销)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05 | ||
标题: |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保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 ||||
文号: | 保烟局〔2023〕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4-01-01 | 终止时间: | 2028-12-31 | 来源: |
保烟局〔2023〕9号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保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烟站、市场部(所)、稽查中队、仓储部、机关各部门: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11月20日组织召开了《保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按照与会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已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5日
保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保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9.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0.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2.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1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5.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6.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周围50米距离范围内的;
17.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8.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以距离、区域总量、总量+距离为单元模式设置卷烟零售点。具体单元划分、零售点设置标准如下: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100米;
3.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高铁站、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最多不超过10户,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1%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3.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上述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八条 对校园周边区域卷烟零售点从严管控,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50米至100 米以内零售点只退不进。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总量、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一)因继承、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规模较大的(全市范围内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便利店;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内(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五)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二)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以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新择址区域不能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以内),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四)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商用使用权,经勘查确认已具备经营条件,能即时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具有相对封闭、不可移动建筑结构的场所。固定经营场所应当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
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纳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等场所(但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经营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的临时建筑视同为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相独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1)经营场所与住所处于不同的建筑体内,两者无区域相通或通道相连,经营场所仅用于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
(2)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得拆除的墙体或者固定遮挡物的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将住所区域转为经营区域的,可不作物理隔断处理,但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与经营区域相通或相连的区域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通过实地勘验表签字确认。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在居民小区边界设有围墙、围栏等物理隔离,形成围合结构,使居民小区与小区周边地带相隔离,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非封闭式居民小区为开放式居民小区。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
1.“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取得教育部门许可的)等。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是指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职工上下班通道和平时不开放的通道)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四)“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以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具体见(附件:《保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五)“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烟草专卖局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延续不受本规定调整影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或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21年7月1日实施的《保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保烟局[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
保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保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保康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线测量,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最短直线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1.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保康县市民之家服务咨询电话:0710-5998999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李广儒 负责人:余兴湶
保康县融媒体中心联系电话:0710-581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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