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2-0242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4-22 | ||
标题: |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1〕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1-04-16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推进乡村治理、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的部署,现就做好机构改革后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依托乡镇住建分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强化属地管理
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认真落实县、(乡)镇和村级组织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和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一)村级组织负责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小组村民讨论或者征求本小组村民意见,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会议记录(意见)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人意见等。审核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乡)镇住建分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并综合(乡)镇有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住建分局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生态环境、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乡)镇政府根据各机构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农户据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积极推广具有荆楚风格和本地民族特色的农村建筑风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严格规范共抓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提升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通力合作,探索创新,推动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与标准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禁止切坡建房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建成6个月内,村民应将易址建房后的原宅基地或在原址建房后多余的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要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六公开”制度,即(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村庄规划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透明;要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和面积、建房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进行施工。
(三)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乡)镇住建分局要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将发现的违反宅基地管理的问题线索及时抄告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行为。村级组织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乡)镇人民政府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四)加强协调提升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要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用地规划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审批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实现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相关单位要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2021年4月16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保康县市民之家服务咨询电话:0710-5998999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李广儒 负责人:余兴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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