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2024年10月18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8日 来自:保康县财政局
索引号: 011199529/2024-30851 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保康县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4-11-08
标题: 保康县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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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24-11-08 终止时间: 来源: 保康县财政局

保康县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10月18日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1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费一并征收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元/10千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元/箱.公里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经财政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

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4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44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67号

按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

0.02元/千瓦时

5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鄂财税发〔2019〕8号、9号,鄂财税发〔2022〕2号、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15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3%

6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鄂政发〔200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鄂财税发〔2019〕8号、9号,鄂财税发〔2022〕2号、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15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2%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3%

8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

20元/人次

9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鄂财综发〔2008〕31号、财税〔2020〕58号。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不高于8厘/千瓦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鄂财法规〔2017〕11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2019年公告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11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鄂财综发〔2003〕33号,财税〔2015〕122号,鄂财法发〔2016〕4号,财税〔2022〕50号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征收标准不低于3-4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12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

居民生活用电8厘/千瓦时,其他用电新疆1.5分/千瓦时,其他省份1.9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