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0)整改验收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9日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
索引号: 011199529/2024-36158 分类: 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 公开日期: 2024-12-19
标题: 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0)整改验收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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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24-12-20 终止时间: 2025-01-0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


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0)整改验收情况的公示

按照《关于做好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保康县人民政府成立验收组,于2024年9月开展了自行验收并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提交了自行验收情况报告、相关佐证资料,已通过市级验收。现将整改验收情况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一、反馈问题

   环境保护税征缴机制不健全,部分排污企业长期未交环保税。

二、整改目标

进一步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征管协作机制,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常态化复核机制,定期开展风险核查,深化排污信息成果运用,提高环保税征管质效。

三、整改措施

(一)落实征管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征管协作人员和牵头内设机构,确定责任人和联系人,协调对接具体工作,确保信息共享、比对复核、征管协作等工作落到实处。深化落实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税共治水平。

(二)落实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共享信息内容、明确信息交换方式、规范信息交换时限。税务部门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获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并定期将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落实常态化复核机制。税务部门应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落实征管协作机制。要求保康县税务局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涉税信息的共享传递、比对复核以及环保税的征管协作工作。召开了联席会议互通前期环保税管理协作情况,研究了纯配矿企业的环保税征管问题(县生态环境部门实地勘验,确认其是否有直排污染物,税务部门根据确认情况开展征管应对)以及协查复核函的传递方式(以协同办公平台传递,改变了机外纸质传递的方式)。

(二)落实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保康县税费共治实施办法》,要求县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县内采矿业环保税的征收依据(产系数0.693);获取有排污许可证正常缴税的28户,未取得排污许可正常申报的57户(主要是建安企业一般扬尘排放),进一步核实了已发放排污许可未进行环保税税源采集企业信息,对未采集税源的9户纳入了重点管理企业、19户简化管理企业核实后补充采集了税源信息,补充完善排放口采集信息10户,据此建立了我县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名录;县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传递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一期,税务部门按照处罚信息和具体处罚情形征收环保税1户次,入库税款1022元,1户正在追缴税款中。

(三)落实常态化复核机制。按照环保税的征管程序,县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环保税的申报情况按季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发送环保税复核函(申报无异常的可不发函复核),2023年和2024年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复核函4期,县生态环境部门按时回复4期,核实情况6户,追缴环保税3户,入库税款90.70万元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由县政府办统筹牵头,税务部门已与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征管协作机制,申请复核信息和复核结果信息以及环保处罚信息交换较为顺畅,有力堵塞了环保税征管漏洞。下一步,将继续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统筹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好环境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排污主体监管,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六、验收结论

经检查,验收组认为: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序号10)整改措施已落实,整改目标已完成,自行验收合格。

若对以上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月2日)有异议的,请在工作时间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反馈,联系方式:5815708,我们将组织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及时督促整改。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