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保政行复驳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来自:保康县司法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驳字〔2024〕4号

申请人:乔XX,男,1955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206261955XXXXXXXX,住保康县城关镇三溪沟村XX组。

被申请人: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乔XX反映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2月26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落实0.3亩自留地菜园及果木征收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关于乔XX反映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中“由于2022年5年20日签订的征迁协议您本人未提出异议,且己按协议补偿履行到位,对于您反映自己家中0.3亩自留地未补偿问题,无产权证据证明及确切证据证实0.3亩自留地权属,故我局不予支持”相关内容。事实与理由:1、2023年5月25日至26日,清溪悦府商品房开发商强行施工,侵占了申请人未征收补偿的0.3亩自留地菜园及果木。申请人现场报警,民警向县主要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后,没有任何部门与申请人见面进行调查核实。同年6月16日,申请人向政府便民服务热线求助,三溪沟村村支书一行三名村干部到其家中调查情况,申请人当面提交了相关证据,该证据已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将申请人0.3亩自留地菜园及果木报送保康县大绿化河西片区指挥部,指挥长签批被申请人付钱落实。2、城关镇人民政府多次给出答复意见书、三溪沟村委会给被申请人签署的意见书及申请人提交的地块位置照片,足以证实申请人0.3亩自留地菜园及果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3、2015年11月17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乔XX等11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有“三溪沟村一组在1999年5月进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调整,人均分配0.23亩责任田,户平0.3亩自留地”的内容,证明申请人确有0.3亩自留地。4、2024年2月1日,城关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申请人有0.3亩自留地。5、申请人提供有0.3亩自留地位置照片,征前、征后,开发商强占及完工图共4张,不存在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未查找到关于您反映的0.3亩自留地的情况”之说。申请人现在住无所居,请求依法依规依标准对其落实0.3亩自留地菜园及果木征收补偿。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乔XX反映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2022年1月,根据全县河西大绿化征迁工作安排部署,被申请人组建了河西大绿化征迁工作队,负责部分(三溪沟一组3户)拆迁户的征迁工作。2022年5月20日,工作队在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胡XX、乔XXX签订了房屋征迁协议,房屋征迁款按照征迁协议已全部打入上述人员银行账户,至此被申请人的征迁工作职责已全部履行完毕。征迁工作期间,征迁工作队会同城关镇三溪沟村委会通过实地摸底、核实,没有接到申请人反映的0.3亩自留地及果木情况,至签订征迁协议之前申请人也未就0.3亩自留地及果木情况提出相应证据及补偿要求。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乔XX反映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二、申请人关于“我家0.3亩自留地菜园及果木没有征收,被清溪悦府商品住宅开发商强行施工侵占”的问题,被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五)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全县河西大绿化征迁工作安排部署,组建了征迁工作队,该征迁行为非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故,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湖北省智慧信息系统提出信访诉求,反映“自己家中0.3亩自留地及果木被强行卖给了清溪悦府建房,目前房屋主体基本完工,未给予补偿”,该信访件编号为LF420626202401122782。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乔XX反映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如您对此处理结果意见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落实0.3亩自留地菜园及果木征收补偿,实质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回复提出的申诉,该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同时,《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本案中,申请人应当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复查复核,而非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您对此处理结果意见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救济途径告知错误,本机关现予以指正。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