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保政复〔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4日 来自:保康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复〔2023〕2

申请人:XXX急救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XX

委托代理人:周X

被申请人:保康县司法局。

申请人XXX急救中心不服被申请人保康县司法局作出的《关于XXX急救中心投诉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涉嫌违法违规办案的回复》(以下简称《投诉回复》)向襄阳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回复,依法查处被投诉人违规执业行为并重新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襄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告知书》,2023年2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在投诉意见中没有任何“重新鉴定”的诉求表述,答复答非所问,超出投诉诉求。申请人投诉意见中投诉了四个方面问题,而非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被申请人答复“对该投诉意见不予受理和处理”既违反答复依据的144号部令规定,也有悖于其〔2022〕00X号《受理通知书》;2.被申请人在答复(二)中引用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三条法医鉴定资质及执业分为其中五类,可以取得多项资质同时执业,但是不能超越本身资质(能力)超范围执业,是该项立法的原则及目的之一;根据被投诉人公布资质证件,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只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及执业范围,根据本案案情,其鉴定意见是针对被鉴定人死亡原因(医疗过错为患者死亡的同等原因)作出;答复引用条款法医临床鉴定明确定义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法医临床鉴定针对的是活体,法医病理鉴定针对的是死亡,答复适用该具有明确排除规定的条款认定明显错误;根据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例应当适用条款认定被投诉人超范围执业违规事实;本案例涉及颅脑严重外伤死亡后果,鉴定意见第一鉴定人出庭作证“自己是内科主治医师,对颅脑外伤不熟悉”,不具备“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必要条件;3.答复中“本案诉争标的额为18余万元,应属‘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没有依据,不能解释“豪车接送,私下接触”问题;4.2021年8月20日被投诉人接受委托,出具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2022年8月25日,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签收,期间1年多时间,是法定期限10倍左右时间;5.答复认定“由患者家属驾驶自有的普通轿车前去机场接两名鉴定人”,私下接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6.依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负有监督、指导法定职责,与法院审查职责并不矛盾,不能以此为借口推诿法定义务;7.答复明确认定“由患者家属刘XX驾驶自有的普通轿车前去机场接两名鉴定人”,私下接触已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排除获取私利、贪赃枉法的可能,应当严肃查处,认定是两名鉴定人私下接触,没有对鉴定所及鉴定人员罗X处理。

综上申请人认为《投诉回复》没有依法认定及相应查处被投诉人违规鉴定及办案错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查处。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依法受理申请人原投诉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实予以查明,并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8条、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等规定作出了《关于XXX急救中心投诉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涉嫌违法违规办案的回复》。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准确。1.申请书中“关于答复(一)”的意见,《回复》已2.“关于答复(二)”的意见,属复议申请人片面理解相关司法解释3.“关于答复(三)”的意见,被申请人《回复》引用依据充足4.“关于答复(四)”的意见,《回复》中已充分阐明事实理由,无需争辩5.“关于答复(五)和(七)”的意见,原投诉中鉴定人是廖XX、罗X,但现场勘验实际鉴定人仅廖XX,另到场一辅助人员。故仅对鉴定人廖XX“批评教育”申请人没有事实和理由,特别是没有权利指使行政机关对不在场的鉴定人“批评教育”。申请书中的“私下接触、豪车接送”,《回复》中已解释当时情形,法院及当时在场人员均认可,结论认为“该情形不构成私下接触、豪车接送等严重违规违纪”,在情在理6.“关于答复(六)”的意见,《回复》中已清楚述明了鉴定人出庭的情形,证明鉴定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方式也是法院及当事人认可的“线上出庭”方式,并未推诿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原投诉,被申请人《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程序合法,引用法律及政策依据充足,结论合理合法,处理合法有据且合理适当,故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同时,申请人自始至终未提供“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只是重复原投诉理由和所谓的依据,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XXXXX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刘XX诉申请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委托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XXX急救中心对刘XX院前急救行为与其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9月15日同意受理,指定鉴定人罗X、廖XX承办并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分别于2021831日、915日向XX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鉴定材料补充告知书》,XX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9月9日、10月27日组织原告和被告提供材料并经双方质证后向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邮寄送达相关补充材料。

2021年11月27日,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在保康县组织医患双方陈述会,被申请人XX急救站长邢XX及委托代理人周X、患方代理律师肖XX、患方家属刘XX及鉴定人参加。2022年5月24日,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刘XX医疗损害鉴定延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函》并向XX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该法院收到后电话回复“因疫情原因可以延迟,但也需尽快安排”。2022年8月19日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现场勘验,8月25日出具《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保康XX〔2021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为:“XXX急救中心XX院前急救站在被鉴定人受伤后院前急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刘XX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评定参与度为同等原因”。

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襄阳市司法局转交的《信访投诉转办通知书》及相关信件,9月30日,被申请人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10月10日,保康县XX法医司法鉴定所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XXX急救中心针对刘XX鉴定投诉的情况说明》,11月7日,被申请人分别对保康XX法医鉴定所负责人方XX及鉴定人罗X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1月8日,鉴定人廖XX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XXX急救中心针对刘XX鉴定投诉的情况说明》。11月9日,被申请人向XX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调查函》,该法院于当日向被申请人出具《XX省XXXXX区人民法院回复函》。11月10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周X、邢XX、肖XX、刘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1月25日,被申请人召开关于XXX急救中心投诉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一案讨论会,于当日作出了《关于XXX急救中心投诉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涉嫌违法违规办案的回复》并分别向申请人、鉴定所送达。同日,被申请人对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工作提示函》,给予鉴定人廖XX批评教育。申请人不服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XXXXX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晋XXXX民委字第XXX号)、《委托鉴定诉讼材料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XXXXX区人民法院委托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

2.由原告代理人刘XX签字的《司法鉴定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向原告方告知了司法鉴定的相关事项;

3.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鉴定所同意受理鉴定;

4.2021年9月15日《司法鉴定委托书》(保司鉴字〔2021〕第XXX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与鉴定所建立委托鉴定关系;

5.2021年8月31日、9月15日《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材料补充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要求XX区人民法院补充材料;

6.2021年9月9日、10月27日XX区人民法院质证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XX区人民法院通过质证向保康XX法医司法鉴提供补充材料;

7.《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刘XX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会函》、由参会双方签字的陈述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组织召开陈述会;

8.2022年5月24日,《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刘XX医疗损害鉴定延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明鉴定所向XXXXX区人民法院说明延迟原因;

9.2022年8月19日,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查、检测及调查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现场勘验;

10.2022年8月25日,《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保康XX〔2021临鉴字第XXX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

11.2022年9月22日襄阳市司法局《信访投诉转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信访投诉转办;

12.被申请人《投诉受理通知书》(〔2022X号)及邮件交寄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送达申请人;

13.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关于XXX急救中心针对刘XX鉴定投诉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就投诉相关问题向被申请人说明情况;

14.鉴定人廖XX《关于XXX急救中心针对刘XX鉴定投诉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廖XX就投诉相关问题向被申请人说明情况;

15.2022年11月7日,《协助调查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向XX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调查的函;

16.《XX省XXXXX区人民法院回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XX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书面回复相关问题;

17.2022年11月7日,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方XX及鉴定人罗X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对上述二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18.2022年11月10日,周X、邢XX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对上述二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19.2022年11月10日,肖XX、刘XX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对上述二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案件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召开申请人投诉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一案讨论会;

21.2022年11月25日,《关于XXX急救中心投诉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涉嫌违法违规办案的回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回复;

22.邮件交寄单及投诉处理决定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鉴定所分别送达了《回复》;

23.《工作提示函》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向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送达了该提示函;

24.《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取得相关资质;

25.廖XX、罗X《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鉴定人取得资质。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认为保康县XX法医鉴定所及鉴定人廖XX、罗X超范围执业问题的问题。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投诉司法鉴定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争议焦点是案涉鉴定事项应为法医病理鉴定范畴还是法医临床鉴定项目。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后,经综合分析认为本鉴定委托事项是因果关系,不是死亡原因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项目,未超出法医临床鉴定范畴,本机关予以认可。

关于申请人认为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违规收费的问题。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本案中,《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收费方式为协商收费,符合相关规定,故申请人认为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违规收费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认为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超期限鉴定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鉴定时限。本案中,《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事项第5条其他约定事项明确了“因现处于疫情期间,该案需勘验现场,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本案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多次补充调取鉴定材料,还召开了陈述会、进行现场勘验,其作出鉴定意见的时间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与患者家属私下接触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之规定,本案中,鉴定人廖XX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是由患方家属接送前往鉴定现场,引起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通过实地走访、调阅卷宗、询问鉴定人和承办该案法院有关人员等方式后,认为该情形不构成严重违规违纪,对现场勘验鉴定人廖XX作出批评教育,本机关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该条列举了十项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投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已进行回复,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同时,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和调阅了鉴定案卷,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调阅卷宗、询问鉴定人等调查取证工作,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逐一答复,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X急救中心投诉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涉嫌违法违规办案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保康县司法局作出的《关于XXX急救中心投诉保康XX法医司法鉴定所涉嫌违法违规办案的回复》。

行政复议申请人XXX急救中心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