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政行复终〔2022〕23号
申请人:汪X
被申请人: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汪X对被申请人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保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626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1月16日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保康县市民之家服务咨询电话:0710-5998999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李广儒 负责人:余兴湶
保康县融媒体中心联系电话:0710-581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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