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政行复终〔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3日 来自:保康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保政行复2022〕23

申请人:汪X

被申请人: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汪X对被申请人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保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626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