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审计局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索引号: 011199529/2020-2224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保康县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0-08-31
标题: 保康县审计局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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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审财报〔20203


      被审计单位: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名称2019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保康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720820,对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县发改局对其提供的财政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县发改局内设办公室、人事股、规划体改股、投资股(县经动办)、农业股(县以工代赈办)等13个股室(办)。下设4个二级单位,分别为县信息中心(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县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科级行政机构)、县价格成本监审中心(公益一类股级事业单位)、县价格认定中心(公益二类股级事业单位)。截至2019318(冯涛同志离任时间),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实有在职人员22名。县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实有在职人员8名;县信息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名,实有在职人员3名;县价格成本监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名,实有在职人员1名;县价格认定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名,实有在职人员4名。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和县信息中心、县价格成本监审中心、县价格认定中心3家二级单位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县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设独立财务,由局办公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预算编制及批复情况

2019年县发改局收入预算总额为736.2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736.24万元(经费拨款706.24万元,非税收入拨款30万元);支出预算总额为736.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6.78万元,项目支出209.46万元。

(三)预算执行情况

2019年县发改局总收入为1433.4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91.76万元(基本支出拨款671.31万元,项目支出拨款720.45万元),其他资金收入41.67万元;总支出为1412.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373.81万元(基本支出661.52万元,项目支出712.29万元),其他资金支出38.81万元。

(四)“三公”经费及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

2019年县发改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39.7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8.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万元。

本年度账面反映“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合计31.4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1.27万元,会议费0.14万元,2019年度单位车辆已上交公车管理平台,未列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县发改局在审计调查中提供的会计资料比较真实;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内控机制基本健全、有效;财务审批制度比较完善;会计处理基本遵循了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超预算支出676.74万元

(12019度,县发改局预算支出总额为736.24万元,本年度财务账面反映支出1412.62万元,实际支出较预算超支676.38万元。

(2)无预算列支会议费0.36万元。

2019年账面反映会议费0.14万元 从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费0.22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县发改局改正,今后应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将确需开支的会议费纳入预算,严格执行,控制经费支出。

(二)坐支应缴财政资金收入19.83万元。

2019年8月县发改局收取黄堡村集体专户转征地款19.83万元,同日直接拨付穗鑫粮油公司征地款19.83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条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县发改局将征地款19.83万元上缴财政,纳入财政收支管理。

(三)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2.50万元

2019年县发改局将县财政拨付厕所革命项目资金2.5万元,用于单位公务支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县发改局改正

(四)往来款长期挂账

截止2019年底长期挂账以前年度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其中:投资公司1.00万元,供水总公司0.5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县发改局应及时清理、结算账面应收款项。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

法律法规观念不够深入,对财经知识和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不透、掌握不深。

五、审计调查建议

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编制。增强预算观念,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单位的各项正常收支,规范、准确编制部门预算。

(二)加强财务制度管理,严把开支审核关,厉行节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对本次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请县发改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保康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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