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保市监处罚〔2025〕4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3日 来自: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康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保市监处罚〔2025〕4 号)

案件名称襄阳山药醉酒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保市监处罚〔2025〕4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襄阳山药醉酒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20600MA499H6F9N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刘双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普通食品时发布违法广告,且在生产的酒类包装盒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驰名商标”字样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对当事人使用上述文字作为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08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17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