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保)罚﹝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来自:保康县生态环境分局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

湖北汇阖源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MA49P1RL5R

法定代表人:袁光建

地址:保康县黄堡镇黄堡村六组

2024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黄堡镇黄堡村6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粪污直排外环境(富家沟)。

10月16日,你公司位于黄堡镇黄堡村6组生猪养殖项目通过院墙外黑色塑料管(直径20公分宽)将粪污排放至富家沟,富家沟河道内有长达20米,呈黑色的粪便污染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2.2024年10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4年10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10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公司涉嫌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及见证人见证执法人员拍照和视频取证情况;

4.2024年10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现场违法行为情况;

5.2024年10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1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提出了两条陈述申辩意见,分别是:1、公司自2021年建成投产,是一家现有5名工作人员的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多次接受环保部门检查,从未有过违法违规的行为,本次生产过程中因排污管道脱落造成的污水外漏为偶然发生,不是企业及工作人员主观故意。2、本次污水外漏造成污水带20米,第一时间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维修管道,清理外漏污水带,目前问题已整改,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并提交了整改后的照片作为整改的依据。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在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小会议室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记录。经过复核,对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1、自你公司2021建成以来,黄堡镇多次接到群众对该公司投诉,均反映你公司养殖臭气和粪污外排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尤为频繁,甚至有群众反映你公司利用汛期和雨季偷排粪污;你公司所陈述的生产过程中因排污管道脱落造成的污水外漏为偶然发生,因你公司养殖为闭环养殖,不允许除养殖人员的其他人员进入内部,本次粪污直排富家沟是否因排污管道脱落所致尚不明确。同时,我局在对你公司进行罚款额度认定时也充分考虑到你公司是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20%的裁量基标;2、今年以来,群众多次通过“12345”投诉平台和到黄堡镇政府投诉你公司污染问题,涉及臭气和粪污外排。同时,黄堡镇政府也向我局发过《协查函》,请求我局对你公司污染问题进行排查。本次违法行为是黄堡镇政府接到群众再次投诉之后,于2024年10月16日早上9:00安排工作人员到你公司现场进行查看,发现你公司正在排放粪水,工作人员在现场拍摄了视频后,并电话联系我局执法人员,我局执法人员在黄堡镇政府执法中心副主任高茂华的全程陪同下,于当天下午15:00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富家沟河道内有长达20米呈黑色的粪便污染带,且伴有浓烈的猪粪味。当时你公司养殖场院墙外黑色塑料管(直径20公分宽)仍在向富家沟外排粪污,我局执法人员沿途进行了拍照和视频取证。从黄堡镇政府工作人员上午9:00拍摄视频,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结束,长达6个多小时时间,你公司仍未对富家沟河道内粪污进行清理,粪水仍在向富家沟外排。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保)责改字〔2024〕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粪污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在七日内清理外排的粪污。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中第六部分第三条第(一百)项表100之规定,经我局案情分析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保康分局(保康县农商行11楼)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非税收入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