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4-329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20 | ||
标题: |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襄阳市零工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襄人社发〔2023〕6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4-08-08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东津新区(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襄阳市零工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社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8日
襄阳市零工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和管理,增强零工服务效能。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7号)和《关于推进零工驿站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零工市场按照“一网覆盖、多极联动、全域共享”的建设思路,由政府部门主导,建立以市级零工总站、县级零工分站、乡级零工驿站为一体的线上线下零工服务体系,为零工用工方和务工方搭建线上线下就业信息供求对接平台(场所);由市场广泛参与,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质服务资源等社会力量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服务,依法依规提供招聘求职对接服务,有效促进“零散、灵活、临时”就业人员实现充分就业。
第三条 零工市场建设应坚持“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属地管理、长效规范”的原则,科学设站,规范赋能,主要开展信息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报名、劳务维权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候工休息、对接洽谈、wifi共享、饮水供应、医疗急救箱等便民服务,为零工用工方和务工方提供零工服务保障。
第四条 零工驿站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市级零工总站负责全市零工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制定管理与服务规范、搭建信息网络平台,持续完善关键字查找、1.5公里岗位推送及一键导航等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标准和平台支撑。指导分站、驿站开展线下服务标准化建设,运营维护信息网络平台,推进零工信息化服务覆盖至分站、驿站,延伸应用场景至“鄂汇办”“i襄阳”等平台。
第六条 县级零工分站负责县域零工服务、技能培训以及乡级零工驿站的建设指导、申报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综合服务、信息发布、对接洽谈”等功能分区,因地制宜选址、配齐设备、完善功能,建设县级线下零工服务场所。指导乡级零工驿站科学选址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人社服务中心、商圈市场、红色驿站、职工户外爱心驿站等零工用工务工集聚地建设线下服务场所,并做好零工驿站工作人员培训、服务指导、管理考核、奖惩激励等工作。
第七条 乡级零工驿站负责服务延伸,宣传推广“襄阳零工之家”,引导用工方、求职者注册使用“襄阳零工之家”。规范化开展用工求职信息登记、收集、发布等工作,将零工用工方单位(或姓名)、岗位要求、用工时间、劳务报酬、联系方式和零工务工方姓名、求职意向、薪资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系统平台。主动热情提供培训报名、就业政策咨询、劳务维权咨询等服务,并根据用工务工需求,精准推介零工务工和用工信息,促进供求对接。
第三章 驿站建设
第八条 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能够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红色驿站、爱心驿站)等单位,可申请建立零工驿站。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批准,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零工驿站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功能区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要求功能完备、设施齐全,能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培训报名、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备休息候工、饮水、急救药箱等设施用品,放置宣传资料、政策手册,公布服务热线,最大程度为零工用工方和务工方提供便利;
(二)管理制度完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能够为用工方和求职人员提供信息发布、培训报名、劳务维权咨询、就业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条 零工驿站申报程序
(一)申报零工驿站应向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零工驿站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合格意见,报当地人社部门批准,并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
(三)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授予“XX零工驿站”标识牌。
第十一条 零工驿站申报所需材料
(一)零工驿站申报表;
(二)零工驿站运营情况说明(包括:地理位置、服务场所面积、服务内容或项目等);
(三)零工驿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四)服务规章制度;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零工总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对零工分站进行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零工分站的运营管理工作,并对零工驿站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调度、检查零工驿站运营状况和成效,杜绝驿站闲置、功能不全、服务不优的现象。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文件要求,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零工驿站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零工驿站应有具体、细化的规章制度,有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工作人员服务应做到热情周到,不得随意公布、泄露单位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市级零工总站、县级零工分站、乡级零工驿站应按照“谁收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零工用工务工信息数据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数据真实、有效,杜绝虚假、诈骗等信息进入各级平台及系统。
第五章 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度对零工驿站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驿站管理、业务水平、运营成效、服务态度等方面,考核结果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零工驿站每年要开展工作自评,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总结汇报驿站年度管理运营情况,确保零工驿站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零工驿站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填写《零工驿站撤销申报表》(见附件2),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批准,撤销零工驿站资格,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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