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情节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8日 来自: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索引号: 011199529/2024-3603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4-12-08
标题: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情节清单(试行)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24-12-08 终止时间: 来源: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情节清单(试行)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减轻依据

减轻情形

处罚额度









 1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初次被查处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2、家庭无固定收入且不能满足家庭支出或者家庭收入低于襄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经核实);

3、持有残疾证人员(需经核实);

4、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提供相关疾病的诊疗证明且在国家最新重大疾病目录内);

5、享受国家精准扶贫及贫困救济政策人员(需经核实




1、满足减轻情形第一条和除第一条外任意一条的,按照1000元进行处罚;

2、满足减轻情形第一条和除第一条外任意两条的,按照500元进行处罚;

3、满足减轻情形第一条和除第一条外任意三条及以上的,按照200元进行处罚。

4、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初次被查处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2、家庭无固定收入且不能满足家庭支出或者家庭收入低于襄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经核实);

3、持有残疾证人员(需经核实);

4、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提供相关疾病的诊疗证明且在国家最新重大疾病目录内);

5、享受国家精准扶贫及贫困救济政策人员(需经核实





1、满足减轻情形第一条和除第一条外任意一条的,按照1000元进行处罚;

2、满足减轻情形第一条和除第一条外任意两条的,按照500元进行处罚;

3、满足减轻情形第一条和除第一条外任意三条及以上的,按照200元进行处罚。

4、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