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99529/2024-3174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保康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9-10 | ||
标题: | 保康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城乡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业管控标准(试行)》的通知(保大气办发〔2024〕1号) | ||||
文号: | 保大气办发〔2024〕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4-09-09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保大气办发〔2024〕1号
保康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城乡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业管控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大气污染防治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保康县城乡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业管控标准(试行)》,请各地、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朱德明 联系电话:13797630840
邮 箱:704407854@qq.com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2.中心城区餐饮油烟规范化管理标准
3.“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
4.国省县乡干道扬尘管控标准
5.“水洗的城镇”环卫作业标准
6.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标准
7.机动车尾气治理相关标准
8.中心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相关标准
9.混凝土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10.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2024年9月9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围绕建筑施工现场“八个百分之百”的总体目标,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现场防治措施,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控任务,努力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生态保康建设。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用于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针对项目特点及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环保监督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应按照扬尘控制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每周进行扬尘控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单独装订成册。
(三)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控制工作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行为,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每周开展扬尘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复查。
二、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一)施工围挡
1.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重要部位和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各类管线铺设工程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围挡统一采用钢结构多孔面板式、砌筑式围挡或者装配式夹芯板围挡。位于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景观地带、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植围挡。
2.应在工地围挡上均匀设置给水管及水雾喷头,施工作业期间,可根据作业实际情况每天两次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时,增开两次各30分钟喷淋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监管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3.应在围挡显著位置上以项目形象宣传广告的形式设置清晰的施工标牌,列明项目名称、设计方案效果图、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素,图幅大小与公益广告保持一致。其余应制作刊播中央、省市县文明办设计发布的建筑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大小、图案及期限等要求,按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总数量不少于50%。
施工单位应加强围挡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工地围挡(围墙)安全、整洁、美观。
4.工地现场要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1.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局合理、标识齐全。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石方应采取覆盖措施。石膏粉、水泥、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形式分类存放,砂、石等散料堆场应采用防尘网进行遮盖。
2.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并在24小时内采用密闭方式清运出场,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弃土应设置临时堆放场,堆放高度不高于1.5m,废弃砖瓦、混凝土块等废弃物应设贮存池,池体限高1.5m,堆放高度不超过池体高度。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分别设置垃圾堆放池,垃圾要及时清理,不随意抛掷,并应设污水沉淀池,防止污水、泥浆不经处理直接外排造成堵塞下水道,污染环境。
4.施工现场严禁凌空抛掷垃圾,禁止使用未封闭的溜槽,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5.建筑主体完工后,在拆除围挡前对建筑内外积尘进行清理打扫和冲洗,防止灰尘随风外溢。
(三)出入口及工地内车行道
1.工地出入口、工地内主要车行道和基坑坡道应铺设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进行硬化,鼓励采用预制混凝土板和定型钢板地面。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2.出入口混凝土路面硬底化应符合下列要求:a)出入口内硬化路面长度应内接场内硬化道路;b)路面硬底化厚度宜大于20cm,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
3.施工区主要道路混凝土路面铺设宽度应不小于3.5m,厚度宜大于20cm;施工区一般道路、办公区、生活区的道路混凝土路面铺设宽度应不小于1.5m,厚度宜大于20cm。
4.采用定型钢板路面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2.5cm,钢板四个角应焊接牢固,确保铺设平整稳固;采用预制混凝土板路面的,板材厚度不宜小于20cm,四周用角钢包边。
5.仓库、材料堆场、木材加工场、建筑废弃物堆放场等生产区域应铺设混凝土硬地坪,与场内道路相连。
6.出入口和工地内硬底化车行道应定期冲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实施动态冲洗,工地内硬底化道路冲洗频次不低于2次/天,确保路面干净整洁。
(四)拆除作业和湿法施工
1.拆除作业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拆除作业区及废弃物堆放区应保持湿润状态。确因洒水或喷淋易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影响施工安全的,经专家论证通过,可采取其它降尘措施。
2.干燥易起尘的施工作业面,应洒水维持表面湿润。
3.施工现场进行场地平整、土方开挖、现场切割、破碎建筑材料、装运、清理、剔凿、切割、铣刨、钻扣作业、物料装卸等易产生扬尘作业时,应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或采用洒水喷淋等湿式作业法进行施工,防治碎屑、纤维飘洒和扬尘;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应向地面洒水。
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规模大小配备雾炮机等设施。
4.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或者回填土作业。
(五)洗车设施和物料运输车辆
1.所有在建项目必须设置冲洗台(槽)或者自动冲洗设备,冲洗台(槽)或者自动冲洗设备设置于工地车辆出入口内侧,进冲洗台(槽)方向设5Km/h的限速牌、行车和停车线。出工地车辆应至少往返各1次经过洗车槽。
2.安排专人冲洗和查验车辆,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即证照不全的车辆不准进入工地,物料堆高超过车厢拦板高度、未密闭、车轮和车身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驶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厢密闭,砂、石、土、余泥沿路不抛撒,泥浆、污水沿路不滴漏。
3.实施车辆登记制度,设置车辆出入登记台,建立泥头车管理台帐,详细记录车辆证照信息、进出场信息、冲洗情况、密闭情况等。
4.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工程泥浆宜采用具有吸排性能的密封罐车,禁止非密闭式工程运输车运载上路。
(六)施工现场裸露地表
1.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表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3个月以内的,可压实后采用密目网(2000目)或彩布覆盖;裸露地表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2.采取临时绿化方式降尘的,应符合下列要求:距人员密集区1公里以内的项目,裸露地表应采取栽种草皮方式绿化;距人员密集区1公里以外的项目,裸露地表可采取栽种草皮或播种草籽结合喷(洒)水方式降尘,在绿化植被长成前,应保持地面润湿,润湿层不宜小于20mm。
3.长线工地及大面积开挖,出使用密目防尘网或临时绿化外,应积极探索新的抑尘固尘方法,如采用生物环保抑尘剂,裸土表面结壳后,有效抑制PM10、PM2.5产生。
(七)其他扬尘防治措施
1.建筑工地应配置信息化管理系统,安装远程视频、车牌识别、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天。
2.施工现场必须均匀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确保有效覆盖作业区域及施工道路,定期洒水、喷雾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监管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3.房屋建筑工程在高度超过4m时必须搭设随建筑物上升的密目式安全网对脚手架外侧进行密实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应定期维护,保持在建工程立面整洁、美观。
4.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经检测排放未达到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三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5.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
附件2
中心城区餐饮油烟规范化管理标准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安装及使用,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排放。
(二)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运营期内保存完整的油烟净化设施技术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等。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严禁露天烧烤,入场入室经营烧烤的,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烧烤车。
(六)餐饮服务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烟道的,油烟排放口高度应高于建筑物。
(八)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九)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建立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故障修复等台账,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十)生态环境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餐饮油烟防治衔接协调机制。餐饮油烟污染的行业管理职责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行政处罚权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油烟排放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
附:油烟净化装置安装标准
油烟净化装置安装标准
1.餐饮服务单位的厨房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宜产生烟气的加工设施上方应当置集气罩;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当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适宜高度在1.8~1.9m,罩口面风速不小于0.6m/s。
2.油烟净化器应安装在排风机之前,并且尽可能的靠近集气罩,同时应标明油烟废气流向方向。
3.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设计排风量。(设计风量=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3/h计;额定风量=净化器标牌上标注的处理风量)
4.油烟净化器应与风机同步联动,共用电源控制开关,并采用漏电保护装置;控制开关应安装于方便操作和检查的适宜位置。
5.经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小于20m。
6.应设有监测采样孔,监测采样孔为内径不小于80mm的圆形或正方形;监测口应采用活动挡板(管堵或管帽),监测时打开,监测完成后密闭。
7.油烟污染物排放,应当通过内置或者附着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专用烟道排放。
8.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面滑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小于0.10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9.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小于0.45m。
10.饮食行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附件3
“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搬迁整合一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逐一完成整治,已关停和纳入关停取缔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即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严格关停取缔;纳入整治改造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纳入整合搬迁的企业一律要科学规划,限期整合搬迁。
整治类别、范围及区域:
(一)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畜禽养殖、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碎石场、汽修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范围:不符合保康县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散)。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乱)。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污)。
(三)区域:全境。
附件4
国省县乡干道扬尘管控标准
建立全覆盖长效监管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加大扬尘治理力度,落实交通项目全部落实防尘抑尘措施,达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营造文明、规范的道路施工和通行环境。
(一)在建项目工地
1.建设单位必须配备1名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统筹安排,2名专职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督办,记录巡查情况,下发通报及整改措施;
2.施工单位建立扬尘防治台账,对洒水车辆编号管理,登记洒水台班、过渡路面硬化、裸土覆盖等情况,并按月将扬尘防治等情况报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扬尘治理具体措施和专项方案,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
4.重点做好应急通道、接外环线段、穿集镇段、交叉路口等扬尘治理工作,适当采取必要的围挡,实行封闭或半封闭施工,并安排专人负责通车路段的保洁工作,清除行车段面垃圾浮土。
5.对易扬尘路段或便道进行洒水降尘,要求每10km配备洒水车不少于2台,每天保持至少6次洒水,重要时段加大洒水频次,确保地面湿润无扬尘。与铺装路面连接路段修建过渡路面,减少过往车辆带起泥土污染铺装路面。
6.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子、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进行蓬盖。
7.施工车辆运输原材料必须采用覆盖,达到防尘要求,严禁沿线抛撒。
8.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尘施工工艺,优化施工组织,最大限度降低空气污染。
9.特殊天气不施工。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遇到风速四级及以上天气或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必须停止土方施工和其他易产生扬尘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布、密目防尘网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建成运营路段
对已建成运营路段,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每10km配备洒水车不少于1台,做好清扫洒水(至少3次/天)等日常养护保洁工作和破损路面修复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路面水洗工作,确保路面硬化不积尘、路面无扬尘,同时做好工作台账收集整理。
(三)督办措施
1.加强扬尘治理督办力度,每月对施工路段和建成运营路段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频率不少于2次/月。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
2.县建设养护中心配备2名巡查督办人员,加强扬尘治理督办力度,对施工路段和运营路段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督办,频率不少于2次/周,建立巡查台账和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
附件5
“水洗的城镇”环卫作业标准
一、水洗主次干道
主次干道机械化洗扫作业实行循环不间断模式,白天不得少于4次,应避开作业区域交通高峰时段,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洒水和喷雾每天不少于8次。
夜间对全域道路(含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冲洗1次。夜间冲洗从22时至次日6时,以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保洁为辅,车行道采取“二车配套错位行驶、洒冲洗收一线贯通、道路作业双向循环”(洒水车居于道路中间降尘、冲洗车在洒水车左后方将垃圾冲至人字沟附近、洗扫车紧跟冲洗车收集路面垃圾)梯形作业模式,两侧人行道实行全覆盖、无死角机械化冲洗,交通护栏结合路况实行机械化和人工冲刷相结合,确保“道路见本色”。
二、水洗背街小巷
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冲洗与人工冲洗相结合的作业方式,根据背街小巷的宽度、机扫车作业宽度、道路状况,选择适应车型进行洗扫冲洗,每周至少用水冲洗1次。各区应添置小型环卫设备,对于不便机扫车通过或机扫车不能达到的区域,进行人工冲洗,所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收扫和运走。
三、水洗园区道路和进城连接线
工业园区道路在日常保洁的基础上每天由至少冲洗1次,洒水、喷雾每天不得少于2次。城区和镇区道路及进城连接线每天白天至少机械化洗扫4次。
四、水洗广场园林河岸
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业务管辖范围,将所有游园广场地面、设施及花草树木、道路两侧绿化带每天至少用水冲洗1次,做好和道路洗扫保洁的对接,避免出现污染路面的情况,做到“广场增颜值、园林见亮色”。各河道沟渠管理主体每周对两岸道路、市政设施及花草树木至少冲洗1次,做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五、水洗小区庭院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中心城区内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周至少水洗本单位庭院1次,庭院内花草树木每周水洗1次。中心城区各居民小区物业对地面及花草树木进行冲洗,每周不得少于1次,做到路面、设施无明显积尘和污渍,花草树木无积尘。
六、水洗环卫设施
由城管部门督促指导辖区环卫所对所属的垃圾箱、勾臂箱、垃圾运输车辆、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实施水洗,每周至少2次,确保车辆设施外观干净整洁,无积灰积尘和杂物,做到“设施见底色”。
如遇雨雪冰冻天气时,暂停上述“水洗行动”。
附件6
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标准
源项 | 检查环节 | 检查要点 |
VOCs物料 储存 | 容器、包装袋 | 1.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2.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 3.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 |
4.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5.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6.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 ||
7.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8.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9.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 ||
储库、料仓 | 10.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 11.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 |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 液态VOCs物料 | 1.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
粉状、粒状VOCs物料 | 2.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 |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 3.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4.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 |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 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 1.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化学反应单元 | 3.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 |
分离精制单元 | 5.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真空系统 | 8.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 10.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 11.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2.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其他过程 | 1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14.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15.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16.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17.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 |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 LDAR工作 | 1.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2.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3.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4.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
敞开液面VOCs逸散 | 废水集输系统 | 1.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2.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
废水储存、 处理设施 | 3.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4.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 5.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 |
有组织VOCs排放 | 排气筒 | 1.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2.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3.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废气治理 设施 | 冷却器/冷凝器 | 1.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3.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
吸附装置 | 4.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5.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6.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7.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 |
催化氧化器 | 8.催化(床)温度。 9.电或天然气消耗量。 10.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 |
热氧化炉 | 11.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洗涤器/吸收塔 | 12.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13.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14.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15.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 |
台账 |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 |
附件7
机动车尾气治理相关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18 )《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法)》(GB3847-2018) ( 以下简称新国标)、《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为强化移动源排放监管,明确治理标准,整理制定本标准。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治理标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具体如下:
(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新国标要求,取得检验检测资质,并依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必须配备满足检验业务需求人数的授权签字人,检验报告由授权签字人亲自审核、签发;对有明显误差或错误的检验报告不予批准。
(三)按照新国标规定检验项目,开展在用车定期环保检验,不得缺项漏项。
(四)环检机构使用检测仪器设备(含小设备、校准设备、标准气体)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五)环检机构须在服务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向公众公开检验过程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
(六)检验车辆信息须完整准确录入,不得篡改车辆功率、排量、燃油种类等影响检验结果的数据。
(七)设备自检、校准必须有可查询的电子记录。
(八)环检机构须进行新标准、新技术培训,确保环检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
(九)环检机构须确保检验数据信息、视频监控信息、传输网络畅通。
(十)历史检验视频保存期限须在1年以上。
(十一)环检机构须确保排放检验探头完整、有效,无损坏和堵塞;检测时探头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
(十二)我县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除新国标规定的特殊车型外,原则上一律采用工况法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
(十三)不得为“黑烟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十四)不得为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替检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二、在用机动车排放治理标准
(一)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超过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定限值规定:
1.采用遥感检测法,测量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物不得高于《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规定,即排放尾气不透光度不得高于30%,林格曼黑度不得高于1级,氮氧化物体积浓度不得高于1500×10-6。
2.采用稳态工况法和双怠速法,测量在用汽油车排放污染物不得高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见下表)。
3.采用加载减速法和不透光烟度法,测量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物不得高于《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限值a规定,即排放尾气光吸收系数或不透光度不得高于1.2m-1(40%),氮氧化物不得高于1500×10-6,林格曼黑度不得高于1级;加载减速法最大轮边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
(二)装配有污染物净化装置的机动车,使用人应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破坏、闲置。
(三)在用机动车不得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
三、用车大户柴油货车管理标准
(一)用车大户须确保企业运行使用柴油货车尾气达标排放。排放情况须同时满足《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限值a规定。
(二)企业应设置专人负责,建立柴油货车车辆清单,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对企业使用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每月定期将相关台账传送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8
中心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相关标准
(一)施工现场要建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登记台账(样表见附件),登记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型号、功率、生产日期、排放阶段、进出场时间等相关信息,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完成后,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从正规渠道购买车用柴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严禁购买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四)施工工地现场不得使用“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须自觉履行责任,发现“冒黑烟现场,应立即停止该机械作业,并清出作业场地。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所有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告》要求。
附件9
混凝土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生产企业
(一)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责任,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确保全员熟知要求。
(二)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密闭处理或安装除尘装置,并在厂区边界设置喷淋装置,严控生产环节扬尘污染。
(三)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地面进行高质量硬化,闲置空地进行绿化。开展水洗行动,确保厂区清洁(无泥浆、不扬尘)。
(四)车辆出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经冲洗后,车轮及车身干净、不带泥,做到“净车出场”。
(五)厂区内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监管部门平台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职能部门和公众监督。
二、混凝土运输企业
(一)制定运输管理制度,合理指挥调度车辆。
(二)办理通行许可证,严格按照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
(三)采用全密闭车辆运输,确保不超限、不超载、不抛撒。
(四)采取湿法方式卸料,卸料后清理干净方可驶离装卸区,确保装卸过程无撒漏、无污染。
(五)运输车辆保持清洁,做到进城冲洗、出厂区冲洗,禁止带泥上路。
(六)严防运输过程跑冒滴漏,达到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动接受尾气检测,定期保养,做到清洁运输。
附件10
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一)拆迁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城区主干道两侧房屋征收拆除围挡高度不得低于5米,次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且施工工地围挡不得占用公共道路。
(二)拆迁施工现场物料、工具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负责人等标示牌,易产生扬尘的要篷盖。
(三)拆迁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清扫和保洁工作,每天定时进行洒水降尘,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通水降尘次数,确定无浮土扬尘。
(四)拆除作业时,应配合加压洒水,抑制扬尘分散。拆除工程尽可能采用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近方式地施工。
(五)拆迁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土方应进行绿化、固化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砂石、渣土、垃投等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采用密闭车斗运输,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禁止带泥上路、漏撒、乱倒建筑渣土等现象。
(七)拆除作业已经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定期进行洒水处理,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超过平年的,应对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八)房屋征收拆除应设立建筑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清运车辆应全部密闭运输,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倒。
(九)拆迁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配套设置沉淀地,车辆冲洗时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区管网和河道。
主办:保康县政府办
承办:保康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保康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股股长:吴吉香 负责人:蔡 雨
保康县市民之家服务咨询电话:0710-5998999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李广儒 负责人:余兴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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