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推行 “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011199529/2024-293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保康县城管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4-10-31
标题: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推行 “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保城管字 [2024] 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4-10-31 终止时间: 来源: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2024年9月11日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推行“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柔性执法体系构建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保康县创建2024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模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城管执法现状及《保康县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以新时代城管执法文明与柔性的双重奏为主题,在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清单,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促进城市管理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改革执法模式、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提升城管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建设人民满意县城的积极作为。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应当符合法定职责,不违背法律规定、精神和政策,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实现刚性执法的目的。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减轻当事人负担,促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

(二)合理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应当从行政执法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到过罚相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法。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加强业务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既重视行政监管中柔性执法的运用,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拒不改正或再犯的违法当事人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作内容

“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是指在本部门行政执法领域(不含跨部门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而推行的一项柔性执法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首违不罚制度、公益减罚制度和轻微速罚制度。

(一)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是对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的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这一柔性执法方式,是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能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2)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3)属于发布的适用“首违不罚”清单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2.实施程序

1)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原则上适用清单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开展劝导教育,明确告知其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当事人送达《轻微违法行为告诫书》。

(二)公益减罚制度。按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实施“公益减罚”执法模式具体措施的通知》执行。

(三)‌轻微速罚制度。轻微速罚制度,是指对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对违法事实明显或已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违法案件,可以通过简易快程序快速完成处罚的办理制度。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对行政机关调查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没有异议;

3)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4)属于发布的适用“轻微速罚”清单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2.实施程序

1)适用快速办结。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简化取证标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和标准。执法人员以现场检查全过程的文字、音像记录为关键证据,随后开展调查取证,询问并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等情况。

3)规范决定程序。调查取证结束,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适用‌轻微速罚制度办理的案件,应在办结后将案件材料报所属单位立卷归档。

4)转程序办理。办案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办案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的证据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创新模式,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工作机制,由局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主抓,办公室设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编制本部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事项清单,制定相关配套文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柔性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适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跟踪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予以动态调整,促进执法有提升、改革见成效。

(二)全面推进柔性执法。聚焦重点,深入实践,落实柔性执法工作主体责任,由局综合执法大队全面开展“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工作,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建立健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台账,按归档要求规范案卷。实行“首违不罚”制度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实行“公益减罚”制度应同步建立公益服务台账,严格罚款折抵;实行“轻微速罚”制度应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取证标准等程序。市政、环卫、园林等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同执法大队的协调配合,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三)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规范实施“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制度,以柔性执法模式,实现执法工作柔性化管理。在执法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开展说理式执法,提高城管执法部门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以最低成本换取最大社会效益,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保城管字〔2022〕12号“首违不罚”清单(2022年版)废止。

附:1.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试行)

2.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公益减罚事项清单(试行)

3.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轻微速罚事项清单(试行)

    4.关于印发实施“公益减罚”执法模式具体措施的通知

关联解读: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